首页 > 网群 > 市政法单位 > 北京市法院

房价上涨后拒绝出售 法院判决女儿赔偿50万差价损失

本站发表时间:[2019-02-2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2017年3.17新政实施前北京房价逐日攀升,这就导致个别卖方宁可违约也不按原先的房价出售。市民张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卖家,卖家王女士之女李女士代其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房价大幅上涨,王女士拒不认账拒绝办理网签等后续事宜。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李女士退还定金并赔偿差价损失50万,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

  张先生诉称,2016年2月24日,就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房屋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与中介公司签署了《居间服务协议》。协议签署后,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5万元,并支付了居间服务报酬16000元。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母亲王女士以涉案房屋为其所有,且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其签字为由拒绝出售涉案房屋。因被告李女士反诚信原则和主观上的恶意,其亦明确表示其无权代理,从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对李某不发生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签署之后,通州区域房屋以及涉案房屋价格持续上涨,且涨幅巨大。故要求李女士退还定金并与中介公司共同赔偿差价损失160万、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被告李女士辩称,5万元钱款愿意退还给原告,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我方并非合同当事人,原告方的损失并非由我方造成,不同意赔偿。被告中介公司辩称,服务费需要和公司负责人沟通才能确定相关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在并无代理权的情况下与中介签订合同,权利人并未追认,导致原告权益受损,李某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结合其支付的购房款数额、知悉合同无法履行的时间、当地同类型相近位置房屋价格变动情况等酌情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中介公司支付差价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居间服务费用,中介公司并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当退还其收取的居间服务费。故最终判决李某退还原告定金并赔偿差价损失50万,中介公司退还居间费。


[供稿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