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佳节前后,高速路上都难免会出现极其拥堵的场景,随之而来的就可能会是这样揪心的消息:
2月9日20时,思剑高速贵州铜仁段,因雨后低温凝冻,导致路面湿滑,连续发生两起多车连环追尾事故,事故车辆多达100余辆;
2月10日早5点,岳武高速安徽安庆段,因雨雪天气导致路面结冰,20余辆车辆发生多点相撞事故;
驾车日益成为重要的出行方式,事故在所难免,遇“多车相撞”时,因涉事当事人众多,责任区分难免“分不清,理还乱”,责任究竟怎么分?来看看法官怎么捋。
多车相撞事故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上述法条是关于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如何承担责任的规定,将司法实践中数个机动车造成损害的情形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多车相撞事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通常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当事人自行达成《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一般区分为:主次责任、同等责任、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另外,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能区分各侵权人的过错和原因力的,可以区别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应成为认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依据,故多车相撞事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则上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确认的或人民法院根据查明事实确认的事故责任大小确定。对于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考虑各侵权人均担赔偿责任。
综上,对于数个机动车致人损害的纠纷,首先应该区分各个机动车对于引起损害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的大小,具体区分各机动车之间的责任份额。在无法区分开责任份额的情况下,考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由各侵权人均担赔偿责任。
多车相撞事故民事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据上述法条规定,多车相撞事故责任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部分“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及劳务派遣中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等规定,肇事车驾驶员不一定是民事责任赔偿主体,需要据各案具体情况确定具体责任主体。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1、对于多车相撞事故属一起事故还是多起事故,原则上应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为准,如有分歧或者疑问,应参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认定;
2、鉴于交强险强制性保险的性质,以及公平原则,如果在一起多车相撞事故中仅有部分受害人起诉,法院应通知没有起诉的受害人,若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起诉,或确实无法通知到所有受害人时,则不必为其预留交强险份额;
3、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多个交强险的赔偿问题,只有一个受害人的,以数家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总和为限,一般可由各保险公司均等负担;存在多个受害人的,如果各受害人的损失总额超过各个交强险赔偿限额总额的,应将各交强险限额总额用完之后,剩余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各侵权人之间分担,如果各受害人的损失总额没有超出多个交强险赔偿限额总额,则应按照各个受害人的损失占总损失的比例来分配多个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多车事故中,无责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需要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建议
1、道路交通事故多为意外发生,事故发生后可能产生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切不可大意,应关注车辆投保情况,及时续保,避免保险过期,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高商业三者险的保额,并注意投保不计免赔险。
2、多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各执一词且缺乏现场证据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能难以认定和区分事故责任,有时也可出现作出的责任认定与事故事实不符的情况,建议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上安装行车记录仪,为还原事发情况及确定事故责任提供有力的第一手证据。
3、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并报保险公司知晓,并采取拍照、录像的方式固定事发现场,以及时准确地确定事故情况、事故责任及损失情况,以便顺利维权。
4、对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载明理由和主要证据。
5、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及时到正规医院就诊,并留存相应的住院病案、医疗费发票等有效证据,造成车辆或其他财产损失的,应及时到正规的修理门店维修,并要求出具修理发票及结算单,实在不能维修的,应保留财产损失情况及受损财产价值的有效证据,对于因自身原因扩大损失的,相应损失需自行承担。
6、当事人就事故损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协商不成应及时起诉,防止诉讼时效届满,胜诉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