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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如何办理,胡前程法官这样说

本站发表时间:[2019-03-29]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3月20日,北京门头沟法院执行局胡前程法官做客《法官来了》,向广大网友介绍执行案件概述及办理流程等问题。

  问题:执行法官和审判法官有什么不同

  审判庭法官就原告的诉求、被告的答辩,结合案件的事实,审查案件的证据,对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实体权利作出法律上的判断,是就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做裁决。

  执行法官不需要审核案件的证据,听取当事人关于案件是非曲直的辩论,当事人到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依托最高法院、北京高院的执行办案系统,依法查询、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应财产。

  用一句话来概括执行法官与审判法官区别:

  审判法官尤其是民事审判法官主要是判断本案的是非曲直、就实体权利作出裁决的,执行法官是依据生效执行依据,以强制执行的方式,依法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问题:执行中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以最常见的金钱债权类案件为例,申请执行人立案后,法官会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时间、金额、法院账户,与此同时可以直接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房产等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

  执行中,法院无须经过被执行人的同意,就可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存在房产、车辆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并予以司法拍卖。

  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或与法院一起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能够起到促进执行的良好效果。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的,应该及时联系法院,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如果暂时不能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需要尽快按照法院要求,依法申报在申请执行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及财产变动情况,说明本案的解决方案。

  问题:终本意味着就无法执行了吗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个暂时性结案程序。终本后,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终本库,每半年通过财产查询系统过滤一次,如果有财产的恢复执行,当事人提供线索的也可以恢复执行。

  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也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司法拘留被执行人、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等。

  问题:作为申请人如何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为申请人,执行立案后,要主动、及时向法官提出执行线索,共同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利于实现金钱债权。如果想让自己的执行案件更有保障的话,最好能够在诉讼阶段依法保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这样胜诉后实现权益就很便利了。

  问题:作为被执行人,如何正确面对

  作为被执行人,接到法院通知书,或者发现自己的财产被法院采取冻结、查封等控制措施的,要积极联系法院、配合执行,及时申报财产情况,提出有可行性的履行方案,早日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避免被纳入“老赖”名单,影响自己的信誉和生活。另外,被执行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妥时,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复议或执行异议,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问题:协助执行义务人应该做什么

  在执行中,除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其实还有密切相关的一类人,也就是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义务人包括银行、不动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保险基金等财产管理部门以及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执行义务人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

  问题:家事案件的执行有什么特殊性吗

  在执行案件中,家事纠纷因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及当事人的情感、伦理、道德问题,具有高度的人身性、敏感性和社会性特点。一方面,部分金钱给付类家事案件执行周期较长,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类案件;另一方面,行为类家事案件具有不可替代性、人身依附性的特征,如要求履行赡养、抚养义务。

  在家事纠纷中,影响生活类执行措施应最有效,如纳入失信、限高、通过媒体公布等。因为这类措施通过影响被执行人生活,既能使其在“熟人社会”下产生羞耻感,又能限制其出行、消费等,对被执行人生活造成诸多不便,从而对其产生较为强烈的心理压迫,兼具说服教育的柔性与执行措施的刚性。比如,对被执行人拒不赡养老人的行为频繁通过媒体曝光,被执行人在“熟人社会”的邻里、亲戚、朋友“圈子”中出于道德原因也会受到排斥。

  家事类执行案件典型案例

  母亲起诉5个子女轮流赡养三个月 法官如何执行?

  原告方女士与贾一、贾二、贾三、贾四、贾五系母子及母女关系。方女士生活不能自理,自2011年4月1日始分别由贾一、贾二、贾三轮流赡养其一个月,自2012年9月,应由贾三照顾,但贾三未按照协议将老人接到家中,自此老人一直在贾二处生活。方女士起诉要求贾一、贾二、贾三、贾四、贾五轮流照顾其3个月的生活起居。后法院作出判决: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分别由贾一、贾二、贾三、贾四、贾五轮流赡养三个月。

  执行经过

  执行案件受理后,胡前程法官立即与五个子女进行了谈话,并到方女士居住地的村委会进行了实地调查和走访,了解到方女士目前不具有自理能力,需要专人照顾。2012年-2015年间,主要是贾二在赡养方女士。贾二赡养条件较好,也表示愿意承担更多的赡养责任。被执行人贾三明确表示不愿将方女士接到家中赡养,只愿在方女士的两间“养老房”中进行赡养,而该“养老房”破败不堪,不具备居住条件,五名子女亦不愿出钱修缮。

  对于行为类赡养纠纷,实践中处理难度较大。本案中,申请人方女士为88周岁的失能老人,亟需得到良好照顾,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如果将方女士送到贾三家中,强制要求贾三赡养,贾三很可能因与兄弟姐妹的矛盾不愿善待方女士,无法真正实现方女士的胜诉权益。考虑到方女士的五个子女相处不睦,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方女士的胜诉权益,维护公序良俗、倡导孝道和文明,胡法官确定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首选方案,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由案外人贾二承担更多赡养义务为备选方案。

  执行工作中,因五个子女均不愿支付费用修缮“养老房”,且贾三拒绝将方女士接到自己家中赡养,首选执行方案失败。在胡法官的努力下,最终促成案外人贾二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承担更多赡养义务、方女士则撤回执行申请,确保该起案件顺利执毕。


[供稿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