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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网购之囧”?别慌!有“法律攻略”

本站发表时间:[2019-04-0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随着电商产业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络购物,体验足不出户逛遍全世界的便利,但是,你网购的进口零食符合规定吗?商家未按指定时间送货怎么办?微信代购奢侈品遭遇“山寨货”如何挽回损失?“3.15”到来之际,海淀法院法官就上述问题以案说法分享法律攻略,为应对“网购之囧”支招。

  案例一:商品未过“安全关” 可要求十倍赔偿

  【案情回顾】

  小张在一家淘宝网店购买了8包日本进口薯片,单价139元,共支付1112元。收到商品后小张发现该进口薯片没有中文标签,根据翻译内容,涉案产品的销售商和制造商地址均位于日本茨城县,属于日本核辐射地区。小张认为,该淘宝网店销售的薯片违反了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故起诉该淘宝网店经营者,请求退还购物款111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1112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购买的薯片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产品外包装通体没有中文标签。而且,通过小张提交的翻译文件显示,该薯片的销售商和粉末调味料制造商地址均位于日本茨城县,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的禁止进口的都县范围内,从核辐射区域生产的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因此,该网店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小张要求其给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法院判决该网店经营者退还小张购物款1112元并支付小张赔偿金11120元。

  【法官释法】

  在预包装食品包装上使用中文标签是《食品安全法》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共同要求,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不得进口。《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对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赔偿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二:商品未按时送达也构成违约

  【案情回顾】

  “双十一”期间,孙先生在电子商城购买了商品,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指定送货日期为11月13日。孙先生称,电子商城没有按期送货,之后孙先生因不在家要求延期配送,不料电子商城擅自取消了订单,并以拒收为由扣除孙先生1000京豆。孙先生认为,其下单有指定的日期,但是电子商城没有按照指定日期配送,属于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构成欺诈,因此提起诉讼,要求电子商城退还扣除的1000京豆并赔偿其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电子商城是否于指定时间送货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庭审中电子商城虽称在当天已实际送货,但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而且孙先生对电子商城的主张并不认可,因此,法院不予采信。电子商城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送货,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孙先生要求电子商城赔偿已扣除的1000京豆,应予支持。但因没有证据证明电子商城存在主观欺诈,因此,不支持孙先生要求电子商城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最后,法院判决电子商城向孙先生赔偿1000京豆,但驳回了孙先生要求赔偿500元的请求。

  【法官释法】

  网络购物双方约定交付时间的,卖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商品。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当中如果对于送货日期有明确约定的,商家应依照约定日期送货,否则可能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代购遭遇“山寨货” 留好证据勿贪心

  【案情回顾】

  小丽与小芳通过微信认识,小芳经常在微信圈发图文,长期代购LV、爱马仕等多种品牌包和服饰,而且价格比专卖店便宜很多,小丽对此心动不已。小芳对小丽说自己有特殊的进货渠道,即使打折销售也有一样的利润,而且保证百分之百正品,所有商品均支持验货。在小芳劝说下,小丽先后共购买各品牌包16个,两条皮带和一双鞋。使用一段时间后,小丽发现LV包有五金断裂现象,就要求小芳说明情况,没想到小芳对小丽一番辱骂并将其微信删除,此时小丽才意识到自己上当了。经到专柜验证,小丽从小芳处购买的所有奢侈品全部为“山寨货”。小丽认为小芳的行为构成欺诈,因此将小芳诉至法院,要求小芳返还其购物款52844元,对其所购假货进行一倍赔偿并支付其交通费、住宿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丽与小芳之间存在真实的网络购物合同,小芳虽称自己销售的名牌奢侈品均为正品,但不能证明其所销售货物的正规进货渠道,小丽也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由于奢侈品的真伪无法认定,继而无法认定小芳在销代购奢侈品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因此不支持小丽主张的一倍赔偿。小丽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小芳所销售的名牌奢侈品,对于损失也应负有一定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判令小丽、小芳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小芳退还小丽购物款26244元,赔偿小丽交通费、食宿费500元

  【法官释法】

  网络代购商品,可以通过要求经营者提供代购商品的正规发票或验证码,并持发票、验证码到商品专柜、官网上进行验证,也可以选择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等方式来辨别代购商品的真伪。对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代购商品保持警惕,切勿贪心。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由于奢侈品的真伪无法认定,继而无法认定本案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原告主张的一倍赔偿未获支持。

  【结语】

  除了知悉上述法律规定外,在确定交易前一定要就所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时间、品牌、规格、数量、价格等与经营者做明确约定并经双方确认,同时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如保存交易记录、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发生问题的时间及与经营者交涉的经过等,一旦发生纠纷,协商未果情况下可以提供以上证据通过诉讼维权。


[供稿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