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景山法院受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醉酒驾车发生事故后逃逸,被害人追赶并将其撞停,被告人遂当场被查获。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白色别克牌小客车,行驶至本市石景山区某路口时,与被害人胡某驾驶的黑色现代牌小客车发生剐蹭,二人协商未果,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驾车逃逸,被害人胡某遂驾车追赶,二人行驶至另一路口时发生二次事故,胡某驾车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尾部发生碰撞,被告人李某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交通队认定,在第一次事故中被告人李某负全部责任,在第二次事故中被害人胡某负主要责任,被告人李某负次要责任。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造成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后又逃逸,依法从重处罚,最终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法官提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永远不侥幸。风里雨里,白天夜里,警察叔叔都在路上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