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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回收收藏品,新型诈骗需明辨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1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近年来,新型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在过去电信诈骗、传销诈骗等传统诈骗手段的基础上,出现了具有时代特点的新型诈骗方式。迎合近来收藏风正热的趋势,一些针对收藏品爱好者的诈骗方式逐渐出现在人们周围。今天我们就以北京一中院刑二庭审理的一起收藏品诈骗案件为例,提醒各位明辨诈骗,理性收藏。

  案情回顾:

  2011年8月至2017年3月,徐某以其经营的某收藏品公司为平台,通过电话联系若干收藏爱好者前往其公司免费领取纪念币,把人骗到公司后便趁机推销其收藏品,称可以升值,所有在该公司购买的收藏品都会高价回收,并探听对方手中持有的收藏品情况。被害人上钩后,徐某及其公司便为被害人量身打造几款不同的“诈骗套餐”,巧言令色请君入瓮,总有一款能中招。

  手段一:多次换购,以低换高。徐某把低价收藏品包装成高价值收藏品,来换购收藏者手中的收藏品。最后其仅交付给被害人没有市场价值的收藏品,并获得了被害人手中价值较高的收藏品。

  手段二:高价回购,按期返利。徐某出售收藏品后不交付实物,谎称高价回购,但却并不直接全额支付回购款,而是承诺以按期返利的方式归还给被害人。但返利一段时间后,就以各种理由拖延,最终拖欠回购款,骗取被害人的购买款。

  手段三:换购+回购,捆绑销售。徐某将前述两种诈骗手段结合,在被害人交款后实际交付收藏品,然后谎称加价回购被害人购买的收藏品,或者换购被害人自有的收藏品,但均要求被害人先购买其他收藏品,且回购的收藏品不返还现金,而是约定按期返利。

  在上述诈骗手段中,徐某的最终目的在于把被害人已经购买的收藏品收回或者不交付收藏品,谎称按期返利,但返利一段时间后,就以各种理由拖延。徐某通过此类方式,先后骗取24名被害人购买收藏品的价款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其中人民币500余万元用于提取现金,人民币70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余款用于向其他人偿还债务、返还本息等。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徐某所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据此,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责令被告人徐某退赔犯罪所得,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法官提示:

  收藏品诈骗所涉被害人年龄一般偏大,本案中,60岁以上的占20人,50岁至60岁的占5人,50岁以下的仅为1人且为49岁。被害人的年龄特点也决定了该类型诈骗行为更容易得逞,原因在于:一是被害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二是辨识力比较差,容易相信年轻人;三是部分被害人以前还在其他公司购买过收藏品,迫切希望自己的收藏品变现,有出售收藏品的客观需求,容易陷入收购+搭售的陷阱;四是集邮爱好者的比例较大,容易收购收藏品,且自有收藏品比较多。

  针对该类型案件的特点和犯罪手段,法官提醒各位收藏爱好者:

  一、谨慎投资核资质

  当前,市面上收藏品公司日益曾多,部分不法公司为了吸引投资人,故意选取较为核心知名的办公地点,租赁形式正规的办公场所,诱骗前来投资的收藏爱好者认为公司进行正当经营。因此,收藏爱好者在投资时不应简单依据公司办公环境、业务规模等来判断公司经营情况,更需要谨慎核实公司的资质,确保收藏品的来源与去向正当、合法。

  二、理性收藏辨价值

  由于收藏品诈骗的被害人往往集中于高年龄段,对于收藏品的实际价值缺乏一定的辨别能力,,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用低价收藏品骗取自有的高价收藏品。因此,收藏爱好者们不仅要对自己手中持有的收藏品价值有准确的判断,更不要简单轻信收藏品公司业务员的推销,在购买收藏品时一定要对藏品价格进行正确的评估。以免因为收藏品价值认定的误区被不法分子骗取钱财。

  三、拒绝推销莫轻信

  不法的收藏品公司往往采取层层深入的方式,一开始进行正常的收藏品买卖业务,骗取被害人信任,接着一步步以“高额返利”等手段诱导被害人投资。因此,收藏爱好者应理性购置收藏品,不要轻信“天上掉馅饼”的投资项目,拒绝业务员关于 “返利”等可能使财产有去无回的推销。


[供稿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