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都在北京,案子依法却由天津法院管辖,当事人是否只能两地奔波?近日,北京海淀法院接待天津法官开庭审案,回答了这一问题。
这起案件是天津海事法院受理的一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原告北京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就其自德国进口的一批医疗用品货物,委托被告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运至天津港的货运代理事务。后因货物在德国堆场装箱时与另一集装箱货物装反,误运至墨西哥,被当地海关扣留无法运回造成损失。
立案后,考虑到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便利,以及为今后在北京地区海事案件的旁听、案例宣传等提供更多平台和途径,天津海事法院向当事人住所地的海淀法院发出了关于提供庭审法庭的协助请求,海淀法院迅速回复并给予积极协助。
庭审前,海淀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戴国对海事法院干警表示欢迎,提出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建立和完善法院协作机制需要审执一线进行大胆探索实践,并介绍了本院审判工作等基本情况。两院法官、书记员、技术人员、法警安保人员等就安检、信息系统、庭审技术支持等问题进行了商讨。
庭审结束后,双方共同学习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6月5日第三届京津冀司法论坛上的讲话,结合本次法院协作、异地开庭,围绕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进行了深入探讨。
这起在当事人住所地开庭的案件,是人民法院便利当事人诉讼、减少诉累举措的生动体现,也为今后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丰富诉讼服务举措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