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景山法院受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张某凤、张某荣的父亲张某仁与母亲侯某琴于1993年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自住公房,产权登记在张某仁名下。侯某琴于2003年5月30日去世,张某仁于2013年5月10日去世。二人去世后其子女对遗产继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张某凤得知2010年9月张某仁与张某(双方系祖孙关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以14000元的价格卖与了张某。由于该房产是张某仁与侯某琴的夫妻共同财产,侯某琴去世后已经发生继承,属于张某仁、张某凤、张某荣三人共同共有状态,张某仁个人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侵犯了张某凤的合法权益,故要求确认张某与张某仁买卖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而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恢复至张某仁名下。
北京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原为张某仁单位分配公房,后出资购买,并取得所有权,虽然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张某仁,但仍属于张某仁与侯某琴的夫妻共同财产。侯某琴死亡后,未留有遗嘱,其享有的涉案房屋所有权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张某仁、张某荣、张某凤共同享有,在未析产继承分割之前,应由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张某仁在未征得张某凤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处分涉案房屋,而张某作为张某荣之女应当知道张某凤为涉案房屋的共有权人,亦与张某仁签署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明显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故意。因此,张某仁与张某签署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仁与张某于2010年9月7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某仁名下。
法官提示:
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未留有遗嘱或遗赠,作为遗产的房屋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享有,在未析产继承分割之前,应由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在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处分涉案房屋,且明显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故意的,签署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房屋登记应当恢复至原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