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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时代,为您安全购物支个招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22]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人们生活带来的最大变化就是网络互联。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习惯网购。一件新鲜事物快速成长的同时也必然会产生问题。近几年,因网购引发的诉讼呈逐年上升趋势。网购中有哪些常见的欺诈手段?我们又该如何避免?

  一、明确销售主体

  现今,网络销售主要分为三种模式,一种是自营模式,即在自营的网络平台上销售自营的产品;一种是第三方平台模式,即销售方在第三方提供的平台上销售产品;最后一种是代购。区分销售主体主要是为了明确消费者主张权利的对象,换句话说,就是网购的产品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应当向谁申请退货、主张赔偿。

  在自营网站购物时,销售主体呈现多样化特点,消费者要注意区分。第一种情况:A公司是某网站的经营者,在该网站向消费者提供自营产品,这种情况下,A公司即为产品销售方。第二种情况:A公司是某网站的经营者,而网站中销售的产品由其名下子公司提供,且在发票开具一栏明示发票开具方为子公司,其网页亦以明显的方式注明实际销售方为子公司,那么产品的销售者就应为A公司的子公司。

  在此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要仔细看清页面标注以及发票信息,明确销售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第三方平台购物时,销售主体比较固定,即所谓的店铺经营者,如果实际的销售者利用店铺的经营者做文章,误导消费者,那么有可能构成欺诈。

  下面以一个案例说明,王先生在某旗舰店网购苹果手机1部,并支付手机价款。收货后,发现手机有磨损,要求退货,却发现卖家开具的发票抬头是易荣公司(化名),而不是该旗舰店网页上标明的力威公司(化名)。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力威公司与易荣公司曾签署运营协议,约定力威公司作为该旗舰店的所有者,委托易荣公司对该旗舰店进行网络整体规划和市场运营。最终,法院认定该案买卖合同双方应为王先生与力威公司。虽然在正规发票上标注开具发票的单位为易荣公司,但是该信息并未足够明显地在网络宣传页面标注,消费者难以从发票样式看出实际的经营主体。法院认定力威公司隐瞒了商品的真实情况。消费者基于对涉诉商品经营者的错误认识而作出了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因此,力威公司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判决力威公司退款并三倍赔偿。

  商品的实际经营者是该商品的重要信息,涉及到企业信誉、售后服务等多方面问题。明确所购买商品的实际经营者,是消费者购买产品时的重要参考,更是商家应尽的义务。

  通过代购购买商品时,目前在司法界没有达成统一的共识。我们知道,代购一般购买的都是进口产品。一种观点认为代购模式中的销售主体为国外商品的提供方,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模式下代购方即为销售主体。在审判实务中,法官会结合具体情况作出认定。比如,朋友出国,我们委托代购产品,这种应属于委托行为;而在朋友圈或店铺中发布产品信息进行销售的,符合网络销售的全部特征,在以往的判例中,曾认定“代购者”具备销售者主体资格。

  二、网购价格和宣传问题

  关于网购价格问题。自2015年起以网购价格欺诈为由提起诉讼的案件激增。我们经常在网购时看到这样的情形,标注原价1499,现价999或者限时促销价、优惠价899等宣传字样。价格是我们在选择产品时的参考因素,低廉的价格会让人产生购物的冲动。但作为消费者要理性消费,要看看所谓的原价或划线价格是否真实存在,商家所谓的优惠力度是否真实存在。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等规定: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总结来说,如果商家想用价格吸引消费者,那么商家的价格来源需要有据可查,包括某些划线价格具体指什么,专柜价又指什么等等均需向消费者明示,否则,就会构成价格欺诈。

  关于网购宣传问题。《中华人民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若销售者在宣传产品时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对消费者购买造成误导,即构成欺诈。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揭露几种常见的网络欺诈手段,以此提示大家在网购中遇到这些情况要特别注意。

  第一种:普通食品或保健食品宣传有治疗疾病功效,构成欺诈。

  张女士在某店铺购买了“黑茶香”,并支付相应价款。该店铺在其销售页面宣传称黑茶香具有“降血压、降血脂、防癌、抑制癌变、延缓细胞衰老、减肥”等功效,其产品外包装也印有“降糖、降脂、增强人体免疫力等功效”的文字。张女士看到产品标签和店铺介绍,购买了该产品用以治疗高血压等症,服用后并未发现病症缓解,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店铺销售的“黑茶香”是普通食品黑茶,并没有其宣传中的治疗疾病功效,故认定该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属于虚假宣传,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第二种:虚构产地,对消费者购买造成误导,构成欺诈。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进口产品对消费者购买有重要影响的情况下。所谓产地,应指产品的实际生产地址。针对进口食品,首先要确认其为真实的进口食品,包括需要具备检验检疫证书、报关单等;在之后宣传过程中,也应当根据产品包装本身标注的产地进行宣传,否则,即可能构成欺诈。

  第三种:宣传所使用的数据、荣誉等无出处,对消费者购买造成误导,构成欺诈。

  常见的情况时,店铺为宣传商品销量好,在网页载明“销量全网第一、全球第一”“击败99%同类产品”等,这些比对对象均无真实数据支持,销售者很难举证证明其使用宣传数据的真实性,而这些这些宣传却往往对消费者的购买造成误导。在以往判例中,商家的宣传行为构成欺诈。


[供稿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