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商品是经过精心挑选的,并选择了正规的进货渠道。大多数人均认为代购行为是合法的,因此到案后往往认为十分委屈。另外,他们普遍认为,自己销售的药品都是日常自用的“小”药,既不会对身体产生什么伤害,更不会延误什么“大”病。
为什么在国外合法销售的药品,从正规渠道取得,在国内销售却要面临刑事法律的制裁呢?
这还要从我国的药品监管制度谈起。
为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在我国,药品的评审、生产、检验、销售、价格等等各个方面都有着严格的监管规范和管理体系。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规定:
“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15条规定: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由此可见,进口药品的销售,无论是药品的品种、种类,还是销售药品的主体,均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管,除此之外,《药品管理法》还对药品的采购、验收、购销记录、保管、甚至是进口口岸的选择等,作出了严格的规范。因此,药品的进口和销售绝不是任意而为之的。
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的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国家采取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显然是必要的。那么,如果违反了这些监管制度和措施,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呢?
监管是严格的,制裁同样也是严苛的。
我国刑法第141条、第142条分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做了明确的规定。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又对第141条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正是由于假药危害严重,一方面危及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另一方面也有损于国家的药品监管制度和市场秩序,因此刑法才作出如此规定。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即无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造成危害身体健康等后果,均构成此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则是结果犯,即需要造成一定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假药和劣药,就成为关键。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49条分别界定了何为假药、何为劣药。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可见,如果海外代购的药品符合上述情形,就会被认定为假药、劣药,同时也必然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制裁。
通常意义上的“假药”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实质上的“假药”,即药品成分作假或不符,不具有治愈疾病的功效,这种实质上的“假药”通常均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即使无毒无害,不直接危害健康也会因缺乏有效治病成分、延误治疗而危害健康。而另一种则是形式上的“假药”,所谓形式上的“假药”,即药品本身具有有效成分且具有治病救人的功效,但是因缺乏药品所必须具有的形式特征,破坏国家药品管理秩序而被界定为假药。
在海外代购的药品中,大多均属于形式上的假药。这种药品符合《药品管理法》第 48 条第2款第 48 条第2 款规定的情形,即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或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应认定为假药。
《药品管理法》第 39 条的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代购药品”,是国外生产的药品,未获得药品监管机关的进口审批和检验,未在国内备案并取得注册证书,代购人擅自购买后在国内销售,当然就属于“假药”了。
我国刑法为何要将未取得进口批注文号的药品认定为假药呢?原因在于,未经批准进口的海外药品存在许多隐患:
第一,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对于一些药品的品质有很大的影响。如果在运输、保管等环节环境恶劣,达不到相关要求,药品的品质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对健康弊大于利。未取得进口批准文号、非经合法途径进口的药品,往往达不到合适的环境要求。
第二,我国对于药的生产环节质量要求比较严格,国内药业生产有着统一的国家标准,其质量是可以保证的,而未获进口批准的国外药品不在国家的监督管理体系之内,其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药品通常都会有详细的使用说明,标示药品的使用禁忌、用法用量、副作用等,合法进口的药品,其说明书是中文的,以便患者能够充分的理解并按照药品的使用说明进行服用。而非法入境的药品一般没有中文说明书,极易造成误服而危害身体健康。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我国才把未经审批进口的药品界定为假药。了解了这些,为什么代购海外药品会被判处“销售假药罪”,也就不难理解了。
此外,有些从事海外代购的人员,可能还会涉及非法经营罪、走私罪、逃税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前一段时间出现的离职空姐代购案,一审被处以十一年的有期徒刑,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舆论争议。许多人认为卖点化妆品就被判刑十一年,有点太不近人情,但是,在了解了国家相关的税收、海关、食品药品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后,就不再难以理解了。可见,从事特殊商品代购活动,刑事法律风险还是很大的。因此,在从事代购之前,一定要学习了解这些法律知识。
对于从事海淘代购的人员,我们提示在从事海外代购活动时,一定要注意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特别是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违禁物品、管制物品,如含有特殊成分的保健品、药品、动植物等,坚决不能违规代购,以免触碰法律的红线;
2、对于来源不明的商品,如化妆品、母婴产品、食品等,应当主动避免购买并拒绝在国内销售;
3、对于国家的税收政策、海关政策、检验检疫制度等与海外贸易及进出口事宜有关的法律法规应认真学习,避免受到违法制裁。
此外,我们也提示广大消费者,在海淘时,要注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海淘时应做到:
1、选择合法、正规的海淘平台或其他渠道,以保证所购商品的质量;
2、购买商品特别是价值较高的商品时,务必索要相关购买凭证、发票,并保存好交易记录、运单号等以便维权;
3、理性购物,不贪图便宜,不轻信陌生人或是不明情况的个人代购,以免上当受骗;
4、注意遵守我国海关的相关规定,避免因购买量过大或购买违禁品、管控品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