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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签合同,白纸黑字有理有据!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3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由于人员流动性大、人事制度管理混乱,甚至恶意规避法律责任等原因,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只与劳动者口头约定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可能会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翟某主张其2017年9月20日入职某保安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3500元,工作时间为晚8点至早8点,每周工作7天,每月休息几天,保安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未支付加班费,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5月20日解除。翟某起诉要求该保安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保安公司对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及工作时间没有异议,但主张其与翟某是劳务关系,每月劳务费2800元,工作期间可以睡觉,2018年5月20日,欲与翟某订立劳务协议,但其不签,后离职,工资均已结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5月20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工资发放及考勤情况,采信翟某对工资标准的主张,判决该保安公司支付翟某2018年5月1日至5月20日工资差额、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5月20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5月20日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中院法官提醒大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对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产生劳动争议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供稿单位:北京市二中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