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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毕业去工作应“穿”好法律“护身符”!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3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目前劳动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虽对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作出了规定,但在校生未毕业“提前”工作的样态复杂,判断不同情况下双方能否形成劳动关系,存在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现实中,在校生“提前”工作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也时有发生。为提示学生、用人单位,避免相关纠纷产生,二中院对近三年涉及在校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专题调研。

  一、案件情况

  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涉及在校生提前工作的劳动争议二审案件24件。其中,15件认定在校生毕业前和工作单位形成劳动关系,9件未认定形成劳动关系。

  二、案件类型

  一是在正式领取毕业证前到工作单位工作,工作单位对其和其他员工实行同样要求、管理和待遇。

  二是在正式领取毕业证前到工作单位熟悉工作环境,工作单位对其管理比较松散,仅安排其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

  三是在学校的参与下与工作单位签订三方实习协议,由学校和工作单位共同对其进行管理。

  四是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工作单位根据其工作时间、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五是因个别课程考试不及格仅获得结业证而非毕业证,到工作单位工作。

  六是在职人员考取全日制硕士、博士后,在读期间仍然为原单位工作。

  七是在校生辍学后直接参加工作,但学校一直保留其学籍的。

  三、案件产生原因

  (一)在校生实习不规范。学校、实习单位、在校生不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实习单位与实习生不签订书面实习协议、名为实习实为正式用工的现象比较常见,一些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期间超过了学生的毕业时间。

  (二)学校教育管理职能缺位。有的学校长达数月甚至一年不为在校生安排课程,不要求学生定期回校报到,不掌握学生的实习情况,不参与学生的实习管理。有的学校对在校生经常旷课甚至辍学打工的行为长期不予处理。

  四、相关建议

  (一)学校应加强对在校生勤工助学、社会实习和毕业前最后阶段的教育管理。全日制在校生从入学到正式毕业,所在学校始终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对于在校外勤工助学的在校生,学校应掌握其打工所在的单位、打工地点及时间安排等情况,加强考勤管理,保证其按时参加教学课程并协助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于参加实习活动的在校生,最好由学校参与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学校还应全程跟踪调查其实习情况。对于即将毕业的学生,从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至正式领取毕业证前,往往存在几个月的教育管理薄弱期,学校可通过要求学生定期回校报告、定期与学生家属沟通等方式加强对即将毕业学生最后阶段的管理。

  (二)接收在校生实习的用人单位,应与实习生签订书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关系及权利义务。如果是由学校联系实习单位的,应与学校、在校生签订三方协议。如果是在校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应当要求在校生提供所在学校的介绍信,核实情况后再与其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单位应当将实习生与正式员工区别管理,尽量安排其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不得安排其加班或从事有危险性的工作,不得以实习为名掩盖实际劳动关系。实习单位应依法保障实习生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如实向学校反馈实习情况。

  (三)在校生应树立正确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首先,应树立正确观念,坚持以完成学业为首要任务,勤工助学应利用课外或假期来进行,实习也应以加深对课堂教学的理解和认识为目的,不能让尽快打工挣钱的想法影响到学业的正常完成。其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打工、参加社会实习或毕业后正式就业的,都应与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并注意留存能够证明自身权利的各项证据。再次,对于用人单位以实习为名规避劳动法的行为,可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供稿单位:北京市二中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