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7年,甲、乙公司签订公关活动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甲公司经营的北京某购物中心一层中庭场地内举行“猜拳掷骰定输赢”活动。为保障活动的电力需要,乙公司在地面铺设了电线并在电线外围包裹了防护设施。6月17日晚上八点,小佳和母亲周女士在购物中心一层大厅游玩时,周女士因未注意到地面铺设的电线防护设施,与孩子一同被绊倒。小佳当日被送至昌平区某医院接受简单治疗,后于次日到其他两家医院就诊,均诊断为“右侧锁骨骨折”。小佳和母亲周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6400余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公司作为活动的直接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在地面铺设电线以及防护设施,其出发点是基于顾客的安全考虑,但所铺设的防护设施占用公共道路,且明显高于地面,在客流量较大的情况下,仍具有安全隐患,对小佳及其母亲被防护设施绊倒进而导致小佳骨折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甲公司作为商场的管理者,对乙公司在商场大厅内开展活动及相应的设施搭建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提示与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案发时,小佳年仅2岁,其监护人周女士因未注意到路面的障碍情况连同孩子一起摔倒,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适当减轻两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甲、乙公司分别赔偿小佳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1626元、4877元。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此,法官提示,商场管理者和活动组织者具有安全管理义务,应充分预见各种可能发生的损害风险,并在商场醒目位置放置警示牌,主动做好提醒、告知工作,为顾客提供安全放心的游玩环境。
同时,儿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对儿童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广大家长带孩子在人流较多的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游玩时,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范孩子受伤害事故发生。若家长未尽到注意义务,在一定范围内也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