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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法院:调研执行工作中的风险防控机制

本站发表时间:[2019-09-12]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皮德智

  2019年3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 ——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要推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执行制度,构建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制度体系。作为长效制度体系中重要的一项,执行工作风险防控机制是指对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进行归纳和总结,以期在风险形成现实威胁时予以精准控制。对此,门头沟法院调研执行工作风险防控工作,为构建现代化执行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区域经验。

  一、当下执行工作存在的风险点及其成因分析

  执行程序是法院司法程序的最后一步,执行效果决定了能否真正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因制度性约束、执行工作特点等多方面原因,导致执行工作的诸多环节都存在风险点。长期以来因缺乏针对风险点的长效防控机制,故而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执行质效的提升,成为执行难、执行乱的一大原发性因素。通过梳理执行工作各个环节,归纳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点并加以分析,以期实现针对性把控。

  (一)现行规定不健全导致的法律性风险

  法律性风险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时所可能导致的局部或者全局性的风险。目前,我国没有颁行统一的《强制执行法》,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司法解释中,这就使得多项规定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龃龉,执行实务的适用中难免出现差池。加之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法律适用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这就使得执行工作缺乏规范性,而这正是执行乱现象出现的根本性因素。此外,因长期以来的“重审轻执”传统使得执行方面的立法不尽如人意,加之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特点,使得法律、法规的制定明显落后于客观环境的变化。因此,急需考虑结合本地区区情区貌,制定详细的执行办案实施细则。

  (二)        案件类型多样化带来的手段性风险

  多样化的案件类型要求执行手段的多样化,同时客观上要求执行手段的采取也必须结合案情实际。执行权是一种司法权,司法权本身就包含了强制性特征,这一特征势必会在工作中引发当事人的对抗性。根据案件类型及所采取措施的不同,当事人对抗性程度有所不同,风险点与风险大小各异,所以针对执行行为强制性所引发的风险应予以重点防控。就执行工作所处的阶段而言,当事人胜诉权益能否实现、多久实现,全在仰仗于执行效果的好坏。因此,效率是执行工作的生命线。但实务中,往往会出现因对执行速度追求而违反程序性规定甚至违法执行的现象,反而导致执行行为引发诸多风险。此外,执行阶段处于法院司法程序的最后一步,客观上决定执行工作要与案款产生紧密联系,这一客观现实也成为了执行工作廉政风险高发的构成性因素。

  (三)执行办案节点附加的过程性风险

  随着执行工作信息化持续推进,执行工作质效监督的信息化程度日益加深。通过设置办案节点,使执行工作在审限限制和程序制约之外得到完整的流程管理,以此提升执行整体质效。但过于精细化的节点管理往往被形式化应用,产生“矫枉过正”的情况。例如,对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后应于十日内启动变卖程序,但因程序设置或是当事人原因往往无法在规定期间启动拍卖程序,从而可能出现程序违法风险。此外,流程节点的设置目的在于实现“专人专岗”以提升执行效率,但此种严格划分将会导致执行人员业务能力碎片化(离职或其他紧急情况无人接管工作)而引发相应风险。当下,信息化管理更多着眼于通过节点管控实现执行各环节的有效衔接,但执行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仍存在信息黑匣。执行是审判的承接和延伸,若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审判阶段的风险势必会被带入到执行阶段。

  (四)当事人行为引发的结果性风险

  结果性风险是一种事实风险,是执行手段实施完毕或者结案后可能引发的风险。随着执行工作深入推进,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和生存能力被日益压缩,事实上引起了某种程度的“反弹”——被执行人各种规避执行的手段也日益多样,规避行为给执行工作带来巨大阻碍,加剧了执行难度,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工作中不断思考如何推动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是执行工作改革的长期重点内容。结案方式是引发结果性风险的另一重因素,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部分当事人不理解终本结案方式,可能引发上访和舆情。第二,对终本案件财产的实时监控、终结案件当事人提交的财产线索的收取与核实都必须及时、准确,缺乏有效的监控和线索收转机制将会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引发执行风险。

  二、风险防控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风险防控该机制包括预防和控制两个方面,门头沟法院通过对执行工作中各风险点的归纳分析,结合执行工作各环节特点,构建起完善的“事前监督,事中监控,事后处置”风险防控体制。

  (一)强化制度建设

  用先进的理念统一思想,改变与执行改革方向与执行规律相冲突的传统观念,突出制度建设,根据本区执行工作的特点编订详尽的规范化实施细则。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背景下,门头沟法院充分贯彻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自身情况编订了《“1+N+X”信息化执行团队工作模式系列规范》、《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范》等多部执行机制构建细则,为执行办案人员提供了一套可以具体适用的办案规范。

  构建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团队一条线、扁平化内部结构模式,并结合执行权强制性特征,借助行政式管理最优特性,构建以执行指挥中心为平台的管理中枢,打破多层次、多条块和碎片化管理结构,切实实现自下而上的决策信息传导与自上而下责任到位的管理模式。此外,通过将执行过程切割为多个流程节点,明确每个环节工作的实施者,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二)形成类案处理机制

  突出流程防控,设置案件类型识别机制,及时准确识别普通案件和重大敏感案件,并配套相应的案件分配机制,保障部门领导对风险较大案件情况的全盘掌握,实现对案件风险的整体控制。针对执行权运行中强制性所引发的的对抗性风险,总结强制执行中应遵循的原则和技巧,建立完善的执行局内部人员调配与协调机制,并形成部门之间、单位之间整体联动。技术化层面上,继续完善当前的执行工作配套设备,建立起指挥中心与执行办案人员的网络化沟通,保证图传准确、清晰以及视频、音频资料的及时上传。贯彻“全程留痕、全程跟踪、全程监督”的实体化运行规则,实现执行工作素材同步上传。以指挥中心为抓手,通过对各办案团队节点的监控与提醒,杜绝办案人员出现违法办案、超期办理的情况。

  为最大程度降低因接触案款而引发的职业廉政风险,门头沟法院构建起了“专人监控、流转清晰、部门协调”的案款收发机制。在执行指挥中心安排案款专员通过一案一账户、规定发款期限等措施对案款的发还情况进行监控。同时,加强案款发还的逐级审批制度,并通过与财务部门的节点互通形成对钱款流转的追溯机制。

  (三)把握执行节点要求

  切实加强执行指挥中心的抓手作用,将执行工作流程节点进行明确划分,实现管理和服务的精准化。针对团队运行过程中的节点超期问题,指挥中心充分发挥预警作用,形成有效的前期监控,并与部门领导之间的定期汇报机制,通报节点超期情况。通过协调各办案法官,实现对重大案件的定期会商机制以及节点超期案件的汇报机制。团队内部,逐步建立案情的集体会商制度,针对有涉案财产需要处置的案件进行重点把控,防止节点超期引发程序违法。

  针对节点划分可能导致的人员业务能力碎片化情况,门头沟法院执行局内部设置了AB岗制度,即一个团队成员必须能够胜任至少两个岗位工作的操作规范。对不同团队、团队内不同岗位的人员定期进行轮换,以此保证人员能够在多个岗位进行锻炼,从而使得某个人员缺岗时能够迅速补位。

  建立立、审、执协调运行机制,将执行节点管控渗透于立案、审判阶段,完善立案阶段财产登记制度,着力推进诉前、诉中财产保全制度,切实从源头提升财产执行到位水平。建立常态化部门磋商机制,消除部门之间的信息黑匣。完善责任认定机制,明确立案、审判、执行部门落实到个人的责任机制,保障诉讼程序平稳顺利推进,实现对案件风险的源头性认定和把控。

  (四)持续推进执行手段完善,建立执行综合治理格局

  按照持续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的要求,逐步建立与本地区领导单位、兄弟单位的执行汇报、会商机制,推动建立定期业务沟通往来常态化,实现信息互通,保障执行中各单位的全力支持。完善现有执行措施,健全委托审计、委托调查、悬赏举报等工作机制,加强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力度,实现对“老赖”规避执行手段的有效反制。

  保持常态化宣传,丰富宣传手段,探索“点对点”宣传模式,营造全社会对“老赖”的高压态势。推动建立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对执行工作内容和特点进行广泛传播,强化公众对执行工作的认知与理解,着力减少因对执行工作缺乏认知而产生的上访、闹访情况。


[供稿单位:门头沟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