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王某与赵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某面对法官询问时仍支支吾吾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我院执行法官果断扣划赵某名下理财产品,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赵某不是普通的委托合同关系,双方系母女关系。2011年王某委托赵某办理拆迁事宜,2013年赵某将安置房钥匙交给王某,但拒绝返还补偿款存折。于是王某一纸诉状将女儿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赵某返还补偿款存折。法庭审理中发现赵某已将存折内存款全部取出,后经本院判决赵某应当向王某返还款项七万余元。
因赵某在判决生效后仍未履行,王某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官第一时间向赵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材料,但赵某一直没有履行。王某也多次联系法院询问执行结果,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因赵某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法官对赵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赵某随后来到法院,面对法官询问时,赵某称自己没有能力偿还。然而法官通过查询银行信息,发现赵某名下有理财产品。赵某却数次称自己没有其他财产,法官直接询问其在工商银行有无理财时,才“突然”想起来,并给了“两怕”理由:一怕儿子以后离婚,这钱给儿子备用;二怕母亲王某拿到钱给赵某妹妹使用。
法官随即对赵某进行了释法说理,驳斥了赵某未如实申报理财产品的理由,直接对赵某理财产品进行划拨操作,王某诉求得以全部实现。
法官提醒大家: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同时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义务,避免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从而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