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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法院调研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难问题

本站发表时间:[2019-09-24]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公民个人财富的积累,民间资本流通活跃,产生了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加,进入到执行阶段的民间借贷案件也越来越多。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但执行阶段,民间借贷案件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有部分财产,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仍不能得到实现的情况比较突出,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

  一、民间借贷案件执行工作的主要情况

  2018年门头沟法院共办理民间借贷执行案件804件,占所有执结案件的20.1%,其中因“执行不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为385件,占比48%,执行完毕的案件为419件,占比52%。在所有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中,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占比为5.6%,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占比为94.4%。在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有29.4%的案件存在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的情况,其中84%的案件为10万元以下的小额标的案件。

  经统计,门头沟法院执行局已经办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民间借贷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比例较高,“执行不能”导致难以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在所有办结的民间借贷执行案件中,48%的民间借贷案件在执行程序中暂无财产可以执行,属于民事执行中的“执行不能”。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有财产可供执行和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指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即“执行不能”案件。这类案件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执行不能”也使得借款人不能顺利收回自己的债权,难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部分当事人认为,胜诉就意味着能拿到钱,事实上执行阶段当事人仍需自行承担权益无法快速实现的风险。

  二是借款人防范意识较弱,难以经受“高息返利”的诱惑。经统计,在所有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中,超过70%的案件当事人约定了年息6%到36%的高额返利,但是这些当事人往往是只拿到了前两笔利息,或者一笔利息都没有拿到,借款人就拒绝还款甚至玩“失踪”。比如,门头沟法院曾受理的50多起以某实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投资人大多为60岁左右的老年人,被执行人承诺给予投资人不低于12%的年回报率,投资人只看到回报率比较高,没有想到不能兑付之后的风险,最后该批案件大多因“执行不能”,当事人权益难以实现。

  三是部分当事人碍于亲友情面,借款后难以收回。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往往是朋友、亲戚等熟人关系,借款金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下,当事人碍于面子,往往一纸借条甚至没有借条就将钱款给予借款人。在门头沟法院所办理此类案件中,30%左右的出借人与借款人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同时也没有对借款人的个人财务情况进行审查,轻率借钱后导致此类案件后续的难以执行。

  二、防范民间借贷案件“执行不能”的风险提示

  “执行不能”民间借贷案件更多的发生于自然人之间,此类案件具有普遍性。民间借贷案件一旦执行不能,将会给出借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部分涉及人数较多的民间借贷案件甚至会导致一定范围内的维稳隐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案件的“执行不能”民间借贷案件,也会造就了一些“僵尸公司”,在影响借款公司债权实现的同时,也损害了市场经济活力和市场经济秩序。为防范民间借贷案件“执行不能”,公众应从以下4点入手,注意防范:

  一是“捂紧钱袋子”,不要轻信借款人的“高息返利”承诺。民间借贷案件执行不能,尤其是大额民间借贷案件,借款人往往会表现出资金实力雄厚、盈利模式高端的假象,再加上借款人往往会对未来的“金主”出借人施以小恩小惠,蛊惑出借人,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想要“高息返利”的当事人一定要睁大眼睛,提高自己的判断能力,不为高利息所迷惑,捂紧自己的钱袋子。要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要知道“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要知道“你可能想着人家的利息,人家想的是你的整个本金”。

  二是提高辨别能力,确保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民间借贷案件,尤其是大额的民间借贷案件,当出现确实要借出去大额资金的情况时,出借人可优先选择把钱借给对方拿房产抵押的借款人。需要指出的是,出借人最好拿到借款人具有产权房屋的第一次抵押的《他项权利证书》,这样即使借款人将来违约不还款,出借人也可以保证足额拿到本金及相应利息。根据调研,出借人在借款时对于抵押往往存在以下误区:一种是错误地理解为拿着借款人的房产证或者拆迁房屋安置协议,就可以高枕无忧,不用担心借款人不还款;另一种是无视对方商品房屋上的权利负担情况,只要借款人为自己办理《他项权利证书》就可以,往往办理“二抵”甚至“三抵”抵押证书。由于北京市对于无证房屋的司法拍卖政策或者抵押房屋的实际价值及受偿顺序有具体规定,上述两种情形往往导致民间借贷案件在强制执行阶段出现“执行不能”或者部分“执行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是理性对待“面子”问题,尽到一定的审慎义务。亲戚朋友之间借钱,出借人往往碍于情面,觉得不借钱显得小气或者驳了对方面子,往往犹豫之后还是借款了。对此,我们认为,出借人要理性对待“面子”问题,不一定亲戚朋友张口借钱了就一定要给钱。如果觉得确有必要把钱借给借款人,建议出借人综合考虑对方的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情况及信用状况,审慎考虑之后再予以借款。比如,要求借款人提供有稳定较高收入的其他人员作为担保人,万一借款人不还钱,可要求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四是参照企业破产制度,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自2016年起网络查控系统建设实现了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的“一网打尽”,规范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实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管理上的难题,推进联合惩戒体系建设,极大地推动了我国诚信体系的建设。这些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加上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客观上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可能性。个人破产制度一旦建立,将会是破解“执行难”的重大突破。


[供稿单位:门头沟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