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长假即将到来,相信很多人都迫不及待要出游,但是长假期间,不管您是跟团游还是自由行,除了车多、人多,可能“坑”也很多。为了大家能够愉快地玩耍,房山法院法官为大家准备了三个与出游相关的案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黑导游强迫游客消费 构成强迫交易罪
【案情回顾】
林某是某旅行社的导游,在接待游客过程中,林某除提供导游服务外,还会将游客带到定点商家消费,以此获得回扣。为达到迫使游客消费的目的,林某对不购买商品的游客恶语相向,采取辱骂、威胁、不发放房卡、驱赶换乘车辆等手段,强迫冯先生等8名游客购买商品、消费“光影秀”等自费项目,强迫交易金额达两万元,情节严重。
后冯先生将林某强迫交易的视频上传到互联网,被大量转载报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案件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及时调查,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真悔罪,并当庭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一)、(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但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过错有较好认识,能主动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释法】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有强迫交易的行为就一定构成犯罪,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具体包括: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2、多次强迫交易的;3、社会影响恶劣的;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对于强迫交易罪的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处罚。
案例二:游客海中溺亡 旅行社被判无责
【案情回顾】
游客杨先生与朋友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曼谷+芭提雅6日5晚跟团游”,导游多次向游客强调注意安全并要求游客仅在浅海域游玩,到达沙美岛游玩时,杨先生和同行朋友在海滩较深水域上拍照,杨先生不幸溺亡,同行的朋友经抢救生还。杨先生家属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人民币1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旅行社不存在违约行为,旅行社通过合同条款及旅游安全手册等方式均对海岛旅游的风险作了提示,领队和导游也在行程中进行了必要的安全警告提示;其次,旅行社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同死者一并落水的还有其一名同行人,两人均被急救人员救助,同行人救助后恢复健康,证实救助措施并无不当;第三,死者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参加旅游活动时已经超过60岁,在沙美岛上进行游玩时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审视周围状况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后再下水游玩,死者与同伴并非在沙滩上拍照,而是进入水域进行拍照,其本身选择的拍照地点及行为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对溺水存在自身原因。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旅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均有规定。《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此之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游客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听从旅行社及游玩场所的提示和警告,游玩时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量力而行,不能因为法律中规定了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以及公共场所管理人等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放松安全警惕,因为一旦用到这些法律规定时,游客已经为此付出了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代价。
案例三:境外旅拍婚纱照 触犯当地法律被捕
【案情回顾】
袁先生和未婚妻定于2018年秋季结婚,婚前二人选择某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为其拍摄婚纱照,拍摄方式为旅拍,拍摄地点为泰国清迈。2018年3月,袁先生与未婚妻、婚纱摄影公司4名工作人员一同持旅游签证入境泰国,不料在拍摄婚纱照时,清迈警方逮捕了婚纱摄影公司的4名工作人员,泰国警察认为,他们并非赴泰旅游,而且有着明确的分工和商业交易,存在着商业行为。根据泰国当地法律,外国公民如持旅游签证,在泰国从事与游客身份不相符的工作,将被视为非法打工,将受到法律制裁。
旅拍逐渐成为更多年轻人的选择,出境旅拍近年来更是很受欢迎。然而,旅拍应当遵循当地的法律规定及风俗习惯,很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从事与签证种类不一致的活动,轻者被罚款,重者被拘留或遣返。旅游签证并非工作签证,持旅游签证的人没有在境外国家和地区提供劳务的权利,持旅游签证入境,为他人拍摄婚纱照牟利,属非法收入,将受到法律制裁。
面对境外旅拍的相关法律风险,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以防范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对于有境外旅拍需求的消费者,应当选择具有资质、手续齐全的婚纱摄影机构。如果因触犯国外法律而未能成功拍摄,消费者可以依照法律主张赔偿。
首先,服务合同对违约有约定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主张违约赔偿。其次,消费者可以主张退款及合理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此外,如果旅行社明知违反拍摄地法律而故意不告知消费者或欺骗消费者签订拍摄合同,可能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依此主张三倍赔偿。
(文中全部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