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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用餐酒后摔倒,饭店被判担责六成

本站发表时间:[2019-11-1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王先生在饭店饮酒用餐后,在饭店洗手间内不慎滑倒导致骨折,因与饭店协商未果,故将就餐饭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5.8万余元,饭店在上述损失范围内承担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日前,海淀法院审结此案,法院判决饭店对王先生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 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

  原告王先生诉称,2018年3月10日,他与朋友在饭店用餐,晚上十点半左右,在去卫生间时,因地面湿滑滑倒在地。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胫骨下段骨折,右腓骨上段骨折。后又多次到医院复查。王先生认为饭店作为经营管理者,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滑倒受伤。

  被告饭店辩称,事发当天,王先生大量饮酒,其摔伤并非因为饭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是因为其醉酒所致。王先生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身酒精耐受力有明确认知,事实上其当日饮酒量过分超过其实际承受的饮酒量,导致其摔伤;王先生在过量饮酒的情形下,其共同饮酒人应该尽到及时劝酒、照顾的义务,但共同饮酒人并未尽到此义务,故共同饮酒人应就其受伤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饭店作为经营者应对在其场所内就餐的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经本案所查明的事实,王先生于当晚就餐后22点51分左右在卫生间内摔倒,且卫生间内未放置防滑垫。饭店虽主张在卫生间内设置了防滑警示标识,但未向法院充分举证,故法院对其该项辩称不予采信。另结合饭店自述称每晚11点左右打扫卫生以及证人的证言可知,饭店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全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用餐人王先生摔倒,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王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公共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情况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本案事故发生地为卫生间,卫生间较其他场所容易湿滑,故在卫生间应当尽到对自己的安全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另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王先生当晚曾饮酒,且酒后走路步伐不稳,故其对自己不慎摔伤的后果亦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大小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比例,酌定饭店对王先生受伤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先生自行承担40%的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供稿单位:海淀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