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王某取得京牌机动车车牌号,李某因不具备申请北京牌照的资格,王某将其申请的京牌机动车车牌号及相关证件借给李某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将王某所有的北汽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京XX)及车辆手续返还给王某。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系李某购买,因车牌与登记在该车牌名下的车辆具有依附性和不可分性,李某因不具备申请北京牌照的资格,王某将其申请的京XX车牌及相关证件借给李某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王某与李某的该行为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是一种欺诈行为,直接表现为机动车登记中的“车户分离”,即非机动车所有人在形式上显示为机动车的所有人。而“车户分离”直接违反了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关于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办理有关登记事项的规定。王某与李某之间存在机动车号牌借用的事实,该行为违反了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的正常秩序,应属无效。涉案车辆系李某购买,双方对车辆折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王某称涉案车辆系其购买,基于返还原物之诉求,要求李某返还涉案机动车及车辆手续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王某的起诉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我国各地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速,导致交通拥堵等问题日趋严重。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也相继出台了汽车限购措施。在此情况下,由于购车指标有限,出现了大量“借名买车”等车辆的形式物权和实质物权相分离的现象,引发诸多关于车辆所有权的纠纷。这个案件中,李某因不具备申请北京牌照的资格,王某将其申请的京XX车牌及相关证件借给李某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双方的行为因违反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最终被法院认定无效。同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机动车作为动产,其所有权的设立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涉案车辆由李某出资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所以李某为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案涉车辆的号牌、配置指标事宜,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相关车辆管理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最终,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涉案机动车及车辆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司法实践中,在取得购车指标后出借车牌,登记车主起诉实际购车人返还车辆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一是公民在取得机动车购车资格后应当遵守国家对于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不要将申请的车牌及相关证件出借给他人办理车辆登记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二是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机动车作为动产,其所有权的设立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车辆的实际购买人应当妥善保管相应购车手续及票据,如发生诉讼,以便能够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