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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结婚”购房有风险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本站发表时间:[2019-11-12]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案情回顾

  赵先生与王先生原系朋友关系,王先生于2016年6月起陆续向赵先生借款65万元。由于王先生未偿还上述借款,赵先生将王先生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王先生向赵先生偿还借款、违约金共计71.5万元。2017年11月,赵先生向法院申请对上述判决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王先生与前妻潘女士离婚,后与刘女士结婚,并于一天后离婚,二人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名下房产以120万元处分给刘女士,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8年7月,赵先生将王先生、刘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王先生与刘女士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处分的约定,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王先生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询到的同时段房屋售价,并综合考虑房屋的性质、物业、新旧程度等因素,王先生与刘女士约定的120万元的房屋售价明显低于市场正常售价的30%以上,应视为不正常的低价。以不合理的低价处置财产,该行为本身即可影响王先生的偿债能力,对赵先生的债权造成损害;且目前并不能确认王先生对外债权债务的情况,无法认定在对所有债权人进行清偿时,刘女士所支付款项可以满足赵先生的债权。刘女士作为理性人,王先生同意其通过结婚、离婚的方式买卖涉案房屋,明显是为了规避相关规定,故在王先生以不合理低价出售房屋时,刘女士对此应持有谨慎怀疑态度。最终判决,撤销王先生与刘女士《离婚协议书》中将涉案房屋以120万元为对价处分给刘女士的约定,并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王先生名下。

  法官释法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债权人对债务人转让财产的撤销权的行使需具备三个要件:第一,债务人主观上具有转让财产的恶意。债务人在债权形成之后发生转让财产的行为,无疑直接表明其具有主观恶意。第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即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第三,受让人并非善意,即其知晓或应当知晓其低价受让行为将会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本案中,王先生和刘女士通过先结婚、后离婚方式处分房屋,首先其行为主观上具有转让财产的恶意;受让房屋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售价的30%以上,其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刘女士作为理性的买受人,在明知房屋市场价格的前提下,却通过离婚方式低价受让房屋,其行为对债权人赵先生造成损害一事系明知。因此,赵先生据此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王先生将涉案房屋受让给刘女士的行为,合法有据。

  法官提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债务人逃债行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串通转移资产的行为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得到实现,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法律上在债的保全制度中设计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然而日常生活中,通过办理“假结婚”“假离婚”钻政策漏洞,从而达成低价购买房屋的行为并不鲜见。这种看似成本低又快捷的方式,从社会层面讲,不符合大众的道德认知;从法律层面讲,更是隐患众多,屡屡引发诉讼。因此,作为理性的买受人,在看到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售的房屋时,应持有谨慎怀疑态度,即使不知道损害的具体债权人姓名,亦应知晓该行为可能损害他人利益,切忌因贪得一时利益,通过“假结婚”“假离婚”等方式受让房屋,否则可能因“明知”和“故意”而引发法律纠纷。


[供稿单位:北京市三中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