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爷称,其左腿被公交公司的车门夹伤,刘大爷遂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某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4万余元,并支付其后续治疗费84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刘大爷诉称,2017年3月27日中午,公交公司司机驾驶公交车在站台停车时,他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当时他左腿还没离开汽车,后车门已经关闭并开始行驶,此时左足被车门夹住,车开动时,双膝瞬间猛然跪地,整个身体被行驶中的公交车拖出大约50米远。在被公交车拖行的过程中,路边一位好心的男士用双拳猛击车门并大声呼喊,“压人了!压人了!”路边一些发现情况的行人也都挥手喊叫司机和售票员,车才停下来。当后车门打开时,他的左足才从车门中拖出来,这时面色苍白,不能说话。停车后司机和乘务员下车查看情况,他当即要求报警,因司机和乘务员不同意报警,且刚刚受到惊吓身体极度痛苦,故在司机和乘务员承诺会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由他们送到附近的医院急诊科就诊。从发生事故后他一直无法正常休息,支出大量医疗费用,睡眠中双膝经常疼痛、失眠、多梦、恐惧惊醒。生活始终不能完全自理,故诉至法院。
被告公交公司辩称,据向相关人员了解,是过了车站刘大爷下车关门的时候可是碰了或者夹了他的左脚,并未对其进行拖行,而相关现场录像已经被覆盖了。停车后司机看见刘大爷坐在地上,当时觉得并不重,之后公司已经垫付了各项费用。公司认可有过错,刘大爷乘坐公司车辆,其伤情与公司有关,但过错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同意在此比例范围内赔偿残疾赔偿金和医疗费。
庭审中,公交公司认可车门与刘大爷的腿有接触,亦认可刘大爷腿部的伤情系本次事故引发,但不认可存在拖行。对于刘大爷要求调取事发当天公交车内的监控视频,公交公司表示由于司机缺乏法律意识,未及时保存,现已被覆盖,故无法提交。事发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报警,刘大爷亦未在合理时间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调取事发地点的监控录像,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相关部门告知录像已被覆盖。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公交公司认可刘大爷乘坐其公司车辆,事故发生时车门与刘大爷腿部有接触,刘大爷本案所受伤情与其有关,故公交公司应就刘大爷所受之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公交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刘大爷自身亦存在相应的过错,或其存在可以减轻责任的情形,故其要求按照20%的比例承担责任之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刘大爷主张的各项费用,法院将根据提交证据情况以及本案事实予以认定。关于后续治疗费,因目前尚未发生,且刘大爷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考虑到年龄、等待床位的时间等因素,目前暂不考虑换关节,故其在本案诉讼中主张后续治疗费之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刘大爷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