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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不成 以物抵债促执行

本站发表时间:[2019-12-04]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张啸晨

 

  近日,门头沟法院执行局通过当事人以物抵债的方式,成功执结一起劳务纠纷案。

  原告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原系合作伙伴关系,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山西某工程由被告张某负责承包施工管理,原告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成立时已给付被告张某劳务费。被告丁某、山西某公司为被告张某提供担保。但被告张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私自与陈某签订分包合同,工程结束后拒绝支付陈某劳务费,并拒绝露面。陈某找到本案原告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随即支付陈某全部劳务费。后原告将张某、丁某、山西某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该案经本院审理,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原告案款42万元,丁某、山西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张某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门头沟法院执行局周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张某、丁某、山西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多次致电被执行人张某,张某均未露面。随即周法官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强制措施。担保人丁某与周法官联系,称其家中有60箱知名白酒,愿意将白酒进行拍卖,用以履行法律义务。为确保白酒的可执行性,周法官与丁某沟通白酒处置事项,丁某同意将一箱白酒作为样品邮寄至法院进行评估,法院利用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随机摇号,摇出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对该白酒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法院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并依程序对白酒进行拍卖。

  经过公告期后,法院开始拍卖程序,但一拍因无人竞买流拍,周法官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请求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也因无人竞买流拍。周法官再次询问申请人以物抵债意见,并告知其变卖不成后执行不了该批白酒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考虑过后表示接受以物抵债。

  申请执行人与周法官约定好取酒时间,双方一同前往白酒暂存地,申请执行人将白酒装车运走,并签字确认该批白酒以二拍流拍价格折抵本案案款。同时,周法官再次提示大家,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义务时,法院可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并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因此,在民事活动中,应慎重对待担保权利,谨慎担保。


[供稿单位:门头沟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