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主张公司拖欠自己设计费7万余元,张先生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将北京某设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设计公司支付其设计费7万余元,并给付逾期利息。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请。
原告张先生诉称,2017年9月,其与设计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约定设计公司雇佣其从事结构设计岗位工作,期限为两年,基本工资为2750元,绩效奖金每月上报后据实结算。2018年3月,因设计公司克扣工资,且中断其工作,其向设计公司递交离职申请,并要求结算设计费。在职期间,其已完成相关项目设计任务,根据已完成的工作量,设计公司应支付设计费70775元。经向设计公司多次主张,均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设计公司辩称,张先生在与其它公司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以结构设计师的身份与公司于2017年9月签订了兼职劳务合同,约定报酬为每月2750元。后因公司要求其指导另一名结构设计人员,遂与张先生口头约定额外增加其指导费每月250元,合计每月工资3000元。之后,公司每月按时足额发放报酬给张先生,并不存在拖欠情况。2018年3月,张先生借发放报酬错误为由,带非本公司人员来公司,同公司领导理论之后,要求公司付给其420元。公司领导为缓解矛盾,在未同公司财务商议的情况下,当场多支付其报酬420元。之后,张先生仍然索要数万元,并声称如公司不满足其要求,其就找律师起诉,公司领导当场表示不认可其不合理要求。当天,张先生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私自带同行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办公室并带走其私人物品,私自删除其工作电脑上所有工作文件,公司认为这些行为代表其已经主动辞职。第二天,公司有客户来要求拷贝项目设计图纸,打开张先生的工作电脑后发现全部没有,导致公司无法及时给付图纸,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张先生主张的设计费均是其自行定价,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公司从未书面或口头认可过。事实上,张先生所主张的前两个项目的设计成果,其已于辞职当天自行删除其工作电脑上的所有工作文件,并未交付给公司;张先生主张的第三个项目,是其指导员工完成的工作成果,张先生只是作为指导,公司已经支付给其指导费。综上,公司不存在任何拖欠张先生报酬的情形,且其违反劳务协议,私自带走公司资料,丝毫没有职业道德。
审理中,经法院询问,张先生认可申请离职之后没有与该设计公司进行交接,而且从公司电脑中剪切走了其做的设计图纸、个人资料以及公司的结构计算锁,拿走公司的结构计算锁是因为这个锁比较贵,怕丢了要承担责任。对此,设计公司表示:计算锁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专属密码,别人无法打开,是根据不同专业配套使用,而且计算书、模型和计算锁是绑定的,其它锁打不开;张先生盗走公司文件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保留对其诉讼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先生要求设计公司支付其设计费70 775元及逾期利息,但从本案已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其上述诉请明显依据不足。首先,从《劳务协议》的内容来看,张先生的工作内容为进行工程的结构设计,并对下面的设计人员提供指导,其劳务报酬一方面来源于基本工资,另一方面来源于其每月上报绩效之后公司据实结算的奖金,故张先生根据其单方自行计算的数额要求设计公司给付其设计费之诉请,明显依据不足。其次,仅凭张先生提交的三份设计图纸无法证明相关设计成果就是其独立完成且符合结算要求的,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的系劳务关系,并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故建筑设计行业相关费用的结算标准不能当然适用于劳务合同纠纷。尽管本案中设计公司并不认可张先生曾经向其提交过三个项目的设计图纸,但应当指出的是,无论张先生是否向公司提交过图纸,仅仅依据图纸计算设计费,而不论该图纸是否符合结算要求、是否达到约定标准的主张,本身与市场交易惯例不符。况且,庭审中张先生亦表示在向公司上传提交图纸的时候,项目还没有完全结束。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张先生认可本案其主张设计费的相关设计成果都是在进入设计公司工作后,利用公司的工作条件、设备,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故根据《劳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其所有权应当属于设计公司。而张先生在未经公司许可,且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擅自从公司电脑中剪切走相关设计成果,并拿走公司结构计算锁的行为,明显不当。故综合上述分析,张先生以其相关不当行为取得的物品向设计公司主张设计费70 775元及逾期利息之诉请,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