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张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沈某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法院经调查发现,赵某、张某已经离婚,张某将其名下房屋以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过户到了儿子小赵名下,赵某无可执行财产。沈某起诉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并将涉诉房屋恢复至赠与行为发生前。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支持了沈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沈某诉称:沈某与赵某于2013年11月1日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约定沈某为出资人、赵某为代理人,代理沈某买卖股票,为期一年,到期后不论盈亏,代理人给付出资人投资额15%的固定收益及出资额。自2013年至2016年,沈某与赵某每年均重新签订一份委托投资协议书,其中2016年沈某与赵某分别于4月18日、10月17日、11月1日、11月7日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书投资了不同数额。但赵某并未依约给付沈某收益及出资额,故沈某与赵某协商还款事宜,并于2017年4月21日,赵某向沈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赵某欠沈某人民币共计一百万元。后沈某于2018年7月再次要求赵某还款,赵某却迟迟不履行,故沈某于2018年9月初将赵某、张某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判决赵某偿还沈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赵某仍不履行,沈某无奈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张某于2018年8月3日与小赵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小赵并完成过户。该套房产系赵某与张某婚内取得登记在张某名下,且赵某与张某于已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并未对该套房产进行约定,且将剩余一套村住宅分给女方,现赵某名下已无可执行财产。综上,赵某、张某、小赵将沈某的利益据为己有,拒绝返还沈某利益,严重侵犯了沈某之权益。张某与小赵签订赠与合同并完成过户,赵某明知张某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却未曾阻止,可以看出目的是为了恶意转移财产以规避债务,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涉诉房屋赠与合同,并将涉诉房屋的产权恢复至赠与行为发生前。
被告赵某、张某、小赵辩称:关于事实部分,沈某和赵某多次签订委托投资协议,赵某认可。关于不论盈亏赵某都要给固定收益,这是无效的,违反公平原则。签订协议之后沈某将投资款确实交给了赵某,由于行情的剧烈变化,结果是亏损很多。在这种情况下沈某和家人一起要求赵某写了欠条,这个欠条写的是借款100万元,这个是与事实不符的,双方先写投资协议在先,并不是纯粹的借款。沈某依据借条提起诉讼,法院按照借贷关系进行了判决,赵某对该判决是有异议的,并提出了再审和申诉。赵某没有能力交纳上诉费,所以赵某没有提出上诉。借款不是用于赵某自己的消费和家庭支出,亏损是被股市套牢了,是由市场的行情变化造成的。关于涉诉的房产是2014年赵某和张某、赵某的父母这四位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家庭财产,因为都是家人,赵某可以认为和推定各占四分之一的份额。其中有20多万元是赵某的父母实际提供的,有银行的转账记录。前述4位有耕地4.55亩,2012年将土地转包给了刘某,期限是30年,承包费是218 400元,协议约定2014年1月3日前全部付清,这个承包款是属于四个人的,得到这个承包款后就用于购买了涉诉的楼房。涉诉楼房是3928元每平米,房屋总价是394 332元,因为是全家购房,所以写张某的名字就可以。后来小赵长大成人,需要成家立业,所以家里人就商议将涉诉房屋给其本人所有,赵某、张某和赵某父母共同决议将涉诉房屋赠与给小赵,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综上,赵某对涉诉房屋实际享有25%的份额,换算成金额是不到10万元。如果说赵某的赠与对沈某的权益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其他三位产权人,或者享有权益的产权人,没有影响沈某的任何权益,所以不同意沈某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赠与从比例上讲是大部分有效的,且已经履行完毕,受赠人也同意了,且经过了相关部门的许可,且无法恢复。赵某的意见是,小赵是实际的受让人,可以由其向沈某支付赵某的份额大约10万元。赵某也不同意第二项诉讼请求。据代理人了解赵某也是在沈某家工作多年,就这次投资而言,确实是市场行情的变化造成的,赵某主观上没有故意,也没有实际获益,也没有挪用沈某的钱,也希望沈某予以理解。除了本案沈某之外,沈某其他的亲友也有类似的情况,赵某确实无法承担这些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涉诉赠与合同虽为张某与小赵签订,但实际上对赵某的份额进行了处分。现经强制执行,赵某欠付沈某债务仍未还清,故赵某将其占有份额的房产无偿赠与给小赵的行为给沈某造成了损害,沈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赵某的赠与行为。由于本案中涉及的处分财产为房产,无法分割,故法院对沈某要求撤销整个赠与合同、将房产恢复登记至张某名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撤销被告张某与被告小赵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二、被告小赵与被告张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将涉诉房屋过户到被告张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