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惑之年的刘先生因着急个人婚姻问题,与一家婚介所签订了服务合同,并交纳了6000元的服务费。但是仅仅是在组织了几次仓促的相亲活动后,该婚介公司就关门了。在多次联系无果后,刘先生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公司退还其服务费6000元。近日,最终在通州法院的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18年6月,年近不惑之年却仍然单身的刘先生选择了一家婚介公司,交纳了6000元服务费。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的约定,婚介公司会向刘先生提供门店内的场所及娱乐设施免费使用,组织刘先生参加各种约会活动,并提供在相亲会上重点推荐张先生等服务,服务期限为3个月。刘先生亦满怀希望能够通过该婚介公司解决自己的终身大事,但令刘先生失望的是,婚介公司的门店仅仅为其组织了几次仓促的相亲活动后即关门跑路。在无法联系到门店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刘先生一纸诉状将婚介公司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婚介公司退还其服务费6000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通知了婚介公司参加诉讼。婚介公司称其经营模式是加盟方式,各加盟店以其名义经营,但实际上是独立的。婚介门店此前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刘先生提供了相应的婚介服务,故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但因门店自行停止经营,婚介公司亦无法联系门店相关人员,关于向刘先生提供服务的相关证据婚介公司已无从查找。针对婚介公司的辩解意见,刘先生认可婚介门店曾组织其参加了几次约会,但约会过程极为仓促,约会地点亦并非在合同约定门店内,最终亦未能与相亲对象牵手成功,故刘先生并不认可婚介门店提供了约定的服务。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婚介公司与刘先生达成调解协议,婚介公司同意在2019年12月31日前退还刘先生服务费4000元,如未按期履行则婚介公司应全额退还刘先生全部6000元的服务费。
当下,通过婚介机构相亲仍然是解决单身人群婚恋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但婚介行业的管理仍待完善,部分无良婚介机构收取高额费用,但却提供低质服务,甚至虚构婚恋信息,随意找托充当相亲对象,单身人士在选择婚介机构时应提高辨识能力和法律意识,避免人才两空的不利局面,同时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婚恋观,早日找到适合自己的另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