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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购票时未告知办过境签,乘客诉“去哪儿网”索赔被驳

本站发表时间:[2019-12-3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张先生在“去哪儿网”上购买了东京—北京(大邱中转)的机票,但因其未持有中转地签证无法取票导致行程延误只得重新购票。张先生遂以“去哪儿网”没有尽到充分告知和提示义务为由,将“去哪儿网”的经营商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另行购买的机票款及额外支出费用共计1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请。

  原告张先生诉称,其在去哪儿网预订东京—北京(大邱中转)的机票,中转前后的航班显示在同一页面,张先生称其付款过程中并没有关于联程票的明确提示。付款后,张先生致电去哪儿网客服,趣拿公司客服明确答复所买票为联程票,且在韩国大邱机场不出机场可以换乘。后其在东京机场办理登机时得知不能打印机票,需要持有韩国签证,导致其不能按时登机。为此,张先生又重新购买新的机票。张先生认为趣拿公司未尽到充分正确的告知和提示义务,导致其额外支出购票款并且导致不能按时登机延误行程。

  被告趣拿公司辩称,趣拿公司网站在张先生预订机票过程中已经通过合理方式在显著位置告知了张先生中转大邱时需要办理当地签证;本案所涉机票不是联程机票,且也不是所有的联程机票都不需要办理过境签,具体要看中转地的具体规定,本案所涉订单能否正常乘机和是否是联程机票无因果联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就过境签的提示问题,趣拿公司提交的后台数据显示,在张先生预订机票单时,“过境签详情”就中转地需要过境签进行了提示。张先生主张趣拿公司的后台数据可以修改,其预订机票时并没有该提示,但张先生未就其预订机票时订单界面点击“过境签详情”按钮所展示的具体内容向法院举证证明,故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最终,法院认定趣拿公司尽到了相应的信息提示义务,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请。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趣拿公司提交的后台数据显示,在张先生预订机票单时,“过境签详情”显示内容为“大邱:在此中转地需要过境签或相关证件,请确认自己的签证无误并预留足够的转机时间处理行李和重新办理登机手续”。张先生虽对该内容不予认可,但是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预订机票时订单界面点击“过境签详情”按钮所展示的具体内容。故法院综合双方证据,认定趣拿公司已尽到告知提示义务。


[供稿单位:海淀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