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将人咬伤,饲养人需承担何种责任?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两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因饲养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一:原告赵某是个三岁的小男孩。2019年5月的一天,原告赵某的奶奶带着他下楼玩耍,在楼下的大堂,遇到了带着狗狗取快递的被告李某。被告李某在快递柜取快递的功夫,狗狗将原告赵某咬伤。孩子嚎啕大哭,也吓坏了奶奶,奶奶和家人赶忙带着孩子去了医院,及时注射了狂犬疫苗。协商未果,孩子家人报警。因被告赵某未办理养犬证并咬伤他人,公安机关作出现场罚没的处罚决定。后,原告赵某将被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心理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 000余元。经审理,本院作出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交通费2000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案例二:原告王某自称为一名演员,某天在小区楼下遛狗,被邻居杨某狗咬伤。原告王某至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后进行疤痕治疗。经查,杨某未办理狗证亦未对狗狗采取安全措施。事发后,被告杨某向原告王某书写了赔偿协议书,同意赔偿5万元。后被告杨某仅同意赔偿原告王某实际发生的损失。原告王某将被告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共计5700余元。经审理,本院做出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交通费3200余元。判决后,双方均为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上述二案均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79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动物致害责任使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动物天生具有致人损害的危险性,由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使它不至于造成他人的损害。因而,除法定抗辩事由外,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随着养狗人群不断壮大,在宠物给人带来精神慰藉的同时,对于养狗人来说,也承担起更多饲养人和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为避免此类案件高发,法官提示大家:第一,对于养狗人群来说,应严格遵守侵权责任法第80条的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应严格落实行政机关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进行养犬登记、定期年检、定期注射狂犬疫苗等,依法合规的饲养。第二,对于被侵权人来说,发生意外后,应及时固定证据、第一时间就医注射狂犬疫苗,以免贻误治疗。第三,对管理主体来说,应结合在小区物业或者社区居委会等社区治理的力量,在辖区范围内定期进行检查和整治,规范养狗人的不正当行为,创造和谐文明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