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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父被撞身亡 法院判赔100万赔偿

本站发表时间:[2020-01-0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2018年原告聂某的父亲在村路口处与被告段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聂某父亲死亡。原告称被告段某曾经破坏过现场,造成事故责任无法确定,被告至今未对原告的损失作出赔偿,原告无奈之下诉至通州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将近200万元。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被告段某承担70%民事责任及保险公司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将近100万元。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责任认定问题,大部分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都是由交管部门作出,但本案因为当时的信号灯状态不明,交警部门无法确认双方责任。承办法官调取了事故卷宗,仔细分析,但要还原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微乎其微。法院在审理不确定事故责任的纠纷时,最终要确认的是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民事赔偿责任与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是两个不同的责任类型,在法理上的理解也并不一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宗旨,在道路通行中,处于优势地位的机动车,应当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在确保安全和畅通的状况下通行、停车,以避免、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段某驾驶事故车辆作为优势一方,其在回避能力和机动性能相对于聂某的车辆处于优势地位,按照优者危险负担规则,本院认定段某负本次交通事故70%的民事责任,聂某负担本次交通事故30%的民事责任。法院根据上述确认的责任比例,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100多万元,判决后,双方并没有上诉,被告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寄语:我们在驾驶车辆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一定要尽到注意义务,毕竟相对于行人的血肉之躯,机动车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


[供稿单位:通州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