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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的判决为什么这么长

本站发表时间:[2020-01-14]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有幸踏上香江之畔,开始普通法的学习。几个月来世事纷扰,如果问我如何保障安全,我会建议,待在图书馆读判决吧。打开判决的那一刻时间就进入了快进模式,两三篇判决就能让我们这些新手读到图书馆关门。当然也有“短篇”,但几十页到上百页是家常便饭,目前见到最长的堪比小说。不过如果真有的选,大概不会有人主动“享受”这种“消遣方式”,毕竟读判例是每个普通法学生的梦魇,这不是比喻,如果没有在课前按时读完必读清单上的判例,真的有可能在梦中受到某种惊扰。

  为什么普通法的判决这么长?基于心理阴影,我努力用自己少得可怜的知识积累尝试找出答案。

  遵循先例的传统

  与我们不同,普通法的规则,规则的例外,例外的例外,都建构在判例之上(stare decisis),学生每学一个知识点,都必须学习支撑它的判例,法官写判决除了要列明事实,回顾下级法院的观点,同样也要援引判例。考虑到普通法悠久的历史(不少一两百年前的判例今天还在被援引)以及法官们异于常人的写作能力(真的异于常人),这种援引有时候会变得有点“恐怖”。

  比如一位法官要在判决里论述一个观点,他会引用法官A的判决A,可能会引用法官A在判决B中对判决A的解释,可能会引用法官B在判决B中对法官A在判决A中观点的评论,还可能会引用法官C在判决C中对法官B在判决B中对法官A在判决A中的观点的支持或者反对观点,一路下来,引用部分就可能会占据相当的物理空间,当然引用完这位法官还要再做分析、比较、评论,从而占据更多的篇幅长度。

  如果这位法官认为他捡到机会确立了新的规则,还可能捎带手用新规则把前面的判例ABCDE再重新分析一遍,从而开拓出新的篇幅长度。

  此外,终审法院通常会有五或七位法官来共同审理,每位法官的意见都要载入判决,当五到七位写作能力异于常人的作者出现在同一篇判决中,而且每位都想一展身手时,读者就一定要准备好水和干粮了。

  解释,解释,还是解释

  另外一个原因是法官被赋予了解释法律的权利。在独特的权力分配体系里,普通法法官拥有广泛的解释权,他们普遍认为,一项法律在通过之前是立法机关的事,通过之后如何适用就是看法官了。因此当一项成文法规定不明确,两造又各执一词的时候,法官就要“上穷碧落下黄泉”,去找寻“立法原意”论述合理解释了。

  常见的解释方法如目的解释、文义解释与我们已经知道的大同小异,不过普通法法院确实有着更频繁的实践,但这些解释方法是否能让法官们如科学实验般由因及果,还是只是一种“执果索因”的工具,确实需要我学习和了解更多。

  解释权的行使也会产生一些问题,比如对香港法院来说,虽然在基本法中早有规定,但由于存在不同理解,关于谁来解释基本法这个问题就曾在一系列“双非儿童”案、菲佣居留权案件中惹出不小争议,而近期高等法院针对《禁止蒙面规例》的司法审查(Kwok Wing Hang &Ors v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s & Ors [2019] HKCU 4306, 这份判决106页)无疑又再次点燃了火药桶。

  充分说理

  不管怎样,解释权被法官们充分地行使着,一个表现就是判决中充分的说理论证,这也是为什么读普通法判决总有读论文的感觉的原因。作为学生,我们强烈希望their Lordships把判决写短点,观点直给,方便考试和写作业引用,不过作为同行,不得不被法官们强大的叙述和说理能力折服,这来自学院的严苛训练和漫长的执业经历,建构在庞大的案例体系和朴素的正义观之上。

  不论普通法还是大陆法,法官有义务把自己的心证过程公开,判决说理的过程就是公开心证的过程。这个过程对权益的保障、行业的成长和法律的进步都是必要的,更为重要的是,法官应该摒弃“说多错多”的思想包袱,坚定地表达一种价值判断,对正向的给予肯定,对负面的予以批判,这是裁判者的使命。

  最没有“思想包袱”可能要数丹宁勋爵了。长期担任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的他,有相当多的判决都是以被上议院驳回而告终,包括最近因为张军检察长的演讲而广为人知的“伦敦钢铁工人罢工案”(Duport Steels LTD v SIRS [1980] 1 WLUK 631)。即便如此,他的许多超越时代的独到见解至今仍闪烁在合同法、公司法、衡平和信托法等领域,成为普通法王国的柱石。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判决忠实记录了他的思想,并赋予其永恒的生命。


[供稿单位:海淀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