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延期复工、人员隔离等防护措施,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普遍受到一定冲击,复工复产后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全恢复正常。中小企业由于抗风险能力较弱、劳动力较为密集,在劳动用工方面面临的问题会更加突出。北京二中院对此进行调研,提出相关建议。
一、疫情对中小企业劳动用工的影响
1。劳动者劳动报酬等费用支付压力突出。中小企业规模较小,市场化程度高,特别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服务型企业较多。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比较严重,资金压力大,不少企业的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尽管目前国家已经采取了减免房租、职工社保等一系列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的措施,但由于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的较多,企业人工成本普遍较高,在企业经营陷入困难的情况下,劳动报酬的支出对于中小企业的压力依然巨大。
2。裁员、破产压力较大。受疫情影响,部分中小企业在无法以较低成本融资的情况下,一般会首先采取缩减业务规模、调岗调薪、轮岗轮休等措施以降低成本,谋求生存发展。如仍不能解决问题,往往会进行经济性裁员,乃至决定提前解散企业,或申请破产。
3。应对复杂用工管理问题的能力受到挑战。疫情防控下,风险人员识别管理、灵活用工安排、绩效考核改进、劳动安全保护等用工管理事项千头万绪,调岗调薪、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停工待岗等均需与员工沟通协商并执行,因各种原因导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员工均需分类细致处理。一些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相对粗放,规章制度缺失,应对复杂用工管理的能力和经验不足,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二、相关纠纷防范建议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企业劳动用工的上述影响,对企业与劳动者提出以下建议:
1。相互协作,灵活用工。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与员工应相互协作,采用多样化灵活用工措施,如错时上下班、轮岗轮休等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采取居家办公、远程协作、在线培训等方式,也可以与相关企业协商,采取“共享用工”等方式缓解短时用工压力。同时,以疫情防控为契机,苦练内功、提升财务、人力资源等管理水平,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2。用好帮扶政策,规范用工管理。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是暂时的,国家也给予了各项帮扶政策,企业要利用好阶段性减免社保、失业保险返还、社会保险费补贴等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各项针对中小企业的税费减免、信贷帮扶等。同时,中小企业应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比如,中小企业要依法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确需裁减员工的,应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员工工资支付及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3。加强沟通协商积极预防纠纷。中小企业应完善集体协商机制,与员工就特殊时期的工资、工时、劳动定额等进行广泛协商,并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同时,应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相关审判工作建议
1。坚持合理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利益原则。新冠肺炎疫情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劳动法虽然坚持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但同时也强调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新冠肺炎疫情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均造成了重大影响,如果用人单位因此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劳动者的利益就无从谈起。因此,在劳动争议审判中,应当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注意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帮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经营,找到二者利益的合理的平衡点。
2。加强调解,倡导双方友好协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相互依存,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企业经济困难引发的矛盾,过错不在于双方当事人,因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一般是经济问题,并无太深积怨。因此,案件具有良好的调解基础。因此,法官应当加大调解力度。一方面,引导企业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理解劳动者面临的生活困难,尽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引导员工在维护自己权利的情况理解企业的困难,明白同舟共济的道理,促使双方通过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实现双赢的结局。
3。加强调研宣传,推动诉源治理。为了帮助中小企业尽快化解和预防劳动争议,首先需要及时对中小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进行调研,统一裁判尺度,公正高效地审结案件。其次,需要通过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使当事人自觉守法。第三,积极与工会、行业协会合作,推动纠纷的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