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为了遏制病毒传播,多省市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集公民必要的防疫工作信息,法官提醒,此期间在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同时也应保护好公民的隐私权。
一、在疫情期间,公民应依法配合有关部门收集必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规定,要严格重点人群的管理服务。抵京前14日内,离开疫情高发地区或者有过疫情高发地区人员接触史的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管理服务。根据上述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新冠病毒的传播特点,对必要人员的信息进行收集于法有据,公民应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信息采集。特别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将会面临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中央网信办2月9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歧视。
由此可见,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收集或公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的主体必须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是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疫情防控、疾病收集的个人信息要在必要的合理限度内,必须坚持最小范围原则。
三、对街道、居委会等工作人员及群众防疫工作的建议
疫情期间,街道、居委会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工作。在此特别提示街道、居委会等工作人员:
1。采集必要信息。收集信息应当参照《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仅对疫情防控必要信息进行收集。收集的对象主要针对重点人群,而非所有人群。
2。加强保密教育。对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强保密教育,明确责任人,切实落实保密工作责任。不得私自公开个人信息,造成个人隐私泄露,否则将侵犯公民隐私权。对违规将个人信息公布到微信群、朋友圈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3。加强信息保护。对收集到的信息,要加强安全保护,提升信息管理能力,完善信息防护措施。对文件进行加密处理,防止信息被盗取和泄露。如发现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及时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