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在居家隔离,没法主持会议!”
“几位股东在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当地管控严格回不了京!”
“公司要决定重大事项,没法正常的开会、签字!”
……
疫情防控期间,强有力的防控举措不可避免地给企业经营带来一定影响。有限责任公司在落实防疫要求前提下,怎样确保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呢?一、不开会也可作决议——需于法有据、有章可循
提前征询股东决议意向,可选择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作出股东会决议。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形成股东会决议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为常见的以召开股东会会议方式作出决议;另一种为《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所规定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即在全体股东对于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可不再召集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而直接形成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相应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确认。依据上述规定,经过沟通,股东达成共识的待决议内容,可以征询股东意见,在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后,形成决议文件,以各股东传签决议文件的方式来形成股东会决议。
如果公司章程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召开股东会,可直接作出决定进行了规定,并且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也同样可以按照前述方式不召开股东会决议,而最终形成股东会决议。
二、临时股东会“应急处突”——规范召集程序、选对替代主持人
对于紧急事项召开临时股东会需特别关注召集程序的规范以及相关人员不能履职时的替代措施。
首先是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人,应当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再次,对于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对于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如需紧急召开股东会议,则需要与全体股东协商,由全体股东就缩短提前通知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可召开股东会会议。
三、视频会议、电子签名——足不出户作决议
《公司法》对于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形式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在特殊时间,召集人可以提议采取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股东会会议。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此,对于此类会议,建议借助网络通讯及存储技术保留多方同时参会视频,对于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此类会议的情况,应在召开会议之前查验并保存书面的授权材料并与股东确认。在具备进行电子签名条件时,可让股东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即时确认会议记录。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四条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