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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法院在线发布疫情期间孕产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法律提示

本站发表时间:[2020-03-06]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李盼

  眼下大部分省市企业已经复产复工,孕产女职工作为特殊群体,在疫情期间及企业复工复产后,应该如何维护其劳动权益?临近“三八”妇女节,房山法院在线召开疫情期间涉孕产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法律提示新闻通报会,通过分析孕产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在疫情期间和企业复工复产阶段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对用人单位提出相关建议,并通过假设案例的形式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据统计,2017年至2020年3月房山法院共审结涉孕产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争议案件共计58件,该类案件呈现诉讼请求较为一致、案件审理难度大、隐性侵害取证困难等三大特征。

  房山法院结合以往审判经验以及当下疫情形势,对孕产女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及复工后劳动权益保护作出预判,认为孕产女职工可能会遇到一下困境:一是孕产女职工属于易感染高危人群,应给予更充分的保护,但其劳动条件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二是用人单位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考虑,可能更易对孕产女职工采取扣发工资、降薪甚至是辞退等行为;三是孕产女职工因社会保险断缴,可能导致无法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四是因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孕产女职工更易面临失业风险;五是孕产女职工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解除者时,在治疗、观察、隔离期间的工资待遇支付等问题。

  房山法院从孕产女职工权益保护和用人单位有序复工复产两方面出发,对用人单位提出五大建议:一是灵活用工方式,安排孕产女职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二是用人单位用好国家给予的阶段性减免社保、社会保险费补贴、延期缴纳社保等各项优惠政策,避免通过扣发工资、降薪、辞退孕产女职工等行为来降低经营成本;三是规范用工管理,对孕产女职工确需调岗时,要履行协商程序,考虑孕产女职工的身体状况,并依据岗位及工作情况,确定合理的薪酬;四是因法律规定事由与孕产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要履行法定程序,保障孕产女职工工资支付及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五是按照疫情期间全国、各部门出台的各项规定支付孕产女职工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解除者在治疗、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等待遇。

  最后,房山法院通过假设案情的形式,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涉孕产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从10大方面进行解析并作法律提示。

  附件:10类法律提示

  1。小赵是一名孕妇,不幸染上新冠肺炎,在医院隔离治疗期间,用人单位以企业经营困难,需进行经济性裁员为由通知小赵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系违法解除?

  答:构成违法解除。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人保部《通知》),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即为经济性裁员的相关情形。小赵处于孕期,又是新冠肺炎确诊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以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小钱在北京工作,怀孕后与母亲共同生活,其母亲被诊断为新冠肺炎患者,小钱也出现咳嗽症状,经过14天医学观察,小钱被排除了是新冠肺炎患者的可能性。后用人单位对小钱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予以扣除。小钱能否要求工资差额?

  答:可以。根据北京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属于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故用人单位不得扣除小钱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

  3。小孙是北京一家餐厅工作人员,月工资5000元,工资为按月发放。在其怀孕期间,受疫情影响餐厅已经停工两个月,停工期间餐厅每月仅支付小孙500元的生活费用。小孙能否要求餐厅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差额?

  答:可以。根据人社部《通知》,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如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发放生活费。故第一个月餐厅应当支付小孙正常工资数额,从第二个月开始,餐厅应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小孙基本生活费。

  4。小李是某医院护士,怀孕后依然坚守工作岗位,在工作期间不幸感染肺炎去世。小李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小李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工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人保部、财政部、国家卫建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小周已经怀孕5个月,疫情期间,小周向用人单位申请在家办公,用人单位同意,小周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答:孕期女职工属于高危易感人群,用人单位可安排孕期女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办公或者远程办公,如女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当按照正常工作工资标准支付。

  6。小吴怀孕期间出现早产迹象,但未到休产假期间,受疫情影响,小吴向用人单位申请在家休养,休养期间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小吴如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工资;如无病假证明的,用人单位可优先安排小吴休带薪年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等,在此期间应当按照年假等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7。小郑在某公交公司担任售票员,疫情期间,公交公司要求已怀孕的小郑继续在售票员岗位工作,小郑以其怀孕为由要求公交公司将其调岗至办公室岗位上班,双方未就调岗事项达成一致,小郑也未回公司上班。公交公司以小郑旷工为由,与小郑解除劳动关系。公交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答:公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公交车售票员岗位需要接触不特定人群,在疫情期间,怀孕女职工不适合该岗位工作,公交公司应安排小郑从事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公交公司在未对小郑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的情况下,以小郑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8。小王在疫情期间怀孕,并告知用人单位其怀孕的事实,用人单位立即以小王无法胜任工作为由与小王解除劳动关系。后小王多次电话联系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小王如起诉至法院,能否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答: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其中包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形。用人单位不能以小王“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小王解除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有两种选择,小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9。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断缴了小冯的生育保险,导致小冯在分娩之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小冯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

  答:应当具体分析。生育津贴即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另外,即使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也应当缴足月份。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但受疫情影响,导致正常参保的中小微企业不能按时成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北京市规定,可以延长缴费时间,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缴纳。如果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小冯生育保险断缴,至小冯分娩之时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而在小冯分娩之后连续缴费又不能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小冯的生育津贴。

  10。孕产女职工小陈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纠纷,因受疫情影响,小陈无法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之后小陈能否申请劳动仲裁?

  答:可以。根据人保部《通知》,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申请时效继续计算。


[供稿单位:房山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