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为避免超市、商场聚集带来的隐患,越来越多人开始线上采购。网购的便利自不必说,但你是否遭遇过网络采购保健养生用品,效果适得其反?是否购买“特级”产品,结果发现等级标注有误?海淀法院法官带你以案说法,掌握了这些,消费维权不用慌。
01 进口无标识,可要求十倍赔偿
崔某通过某网络平台某专营店购买“希爱力-10版”保健品,价格共计1680元,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没有任何中文标识,无法获取产品的相关信息。崔某反映其服用该产品后产生不良反应,经查询该产品配方中含有非法添加物质,属于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及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认为商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商家销售涉案保健品没有为其提供中文标识,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以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后,法院判决商家向崔某退还1663。2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款16800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02 商品等级标注有误,构成欺诈
方某于5月23日通过网络采购1罐“黄隆泰安化黑茶(天尖)75g/罐装”,花费68元;6月10日至7月8日,又在该网店分别购买58罐“黄隆泰安化黑茶(天尖)75g/罐装”,单价均为68元,上述订单金额加总为4012元。后方某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茶叶等级的欺诈行为,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货款并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安化黑茶湘尖茶》(DB43/T571-2010)所载,湘尖茶根据采用原料等级,可分为天尖茶、贡尖茶、生尖茶三个等级,天尖茶是以一级安化黑毛茶为原料。本案商家销售的涉案产品标准号为DB43/T571,该标准规定了安化黑茶湘尖茶的等级,但标准中并不包括“特级”。而涉案商品标注了其质量等级为“特级”,缺乏依据,故法院对方某关于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就赔偿损失一节,因方某在5月23日第一次下单购买涉案商品时,不排除其受到涉案商品标注情况的误导,故方某有权对该笔订单主张赔偿。但是,6月10日的第二次购买,根据正常物流配送时间及正常消费习惯,方某应在6月10日之前已经收到第一次下单对应的商品并仔细查验,而涉案商品标注等级有误,属显性瑕疵,可通过及时查询相关信息得知,法院据此认定方某在第二次购买涉案商品前已经知晓涉案商品存在的问题,此次购买并非因受到误导而为的错误的意思表示,故无权就后续购买行为主张赔偿。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般情况下,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赔偿,上述案例中,商家错误标注商品等级,消费者第二次采购却未获得三倍赔偿,其原因是所谓欺诈需要具备四个要件:商家有欺诈的故意、商家欺诈行为、消费者错误认识购买商品、购买行为与欺诈有一定因果关系。方某明知商家存在欺诈,仍然还大量采购,换言之,其购买行为并非基于被骗,购买与欺诈无因果联系,故法院对方某赔偿的诉讼请求未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