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3月12日,海淀法院对一起保险纠纷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并联合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当庭对该案进行调解。
原告诉称,原告某出租公司诉称,该公司司机张某为所承包的出租车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22日。2018年10月13日,该出租车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受损。经海淀交通支队认定,出租车承担全部责任,出租公司垫付了车辆修理费7861元。因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方在事发后将近一个月才来理赔,且理赔材料不全,未能提供出租车受损照片。保险公司仅从第三者车辆的修理厂调取了第三者车辆受损的照片,因无法与出租车受损部位进行比对,故损失金额难以确定。此外,出租车虽属出租公司所有,但保险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司机张某,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张某向保险人主张权利,出租公司作为原告属主体不适格。
【联动调解】
经庭前对案情的了解,承办法官宋硕发现本案争议金额虽然不大,但案件情况较为复杂。
首先,原告起诉主体存在问题。本案中,车辆所有人虽然为出租公司,垫付款项也是由该公司支付,但保险单中的被保险人并非出租公司,其并不具有保险金请求权,只能由司机张某进行主张。如按照常规处理,出租公司只能撤诉,再行由张某主张相应权利。在疫情爆发的特殊时期,显然增添了当事人的诉累。
其次,本案所涉出租车已经报废,车辆受损部位照片出租公司亦无法再行提供,只能根据现有维修单据及第三者车辆受损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必要时可能还需鉴定机关对损失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无疑将增加案件审理周期。
基于上述情况,海淀法院庭前引入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参与本案纠纷调解工作。针对现有双方存在争议,从行业角度针对保险公司开展工作。
同时,因原告主体存在一定问题,海淀法院能动审判,主动追加司机张某为本案第三人,便于案件事实查明。
【四地连线】
开庭当日,保险公司在朝阳区营业地,出租公司在大兴区经营地,司机张某在房山区家中,保险行业协会在朝阳区办公地,四地同时在线参与远程庭审。针对原告起诉主体问题,经法院询问,第三人司机张某表示因垫付款项系原告出租公司实际支付,故同意将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出租公司,其不再另行主张。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则发挥行业专长,从行业理赔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出发,在庭审中促成保险公司同意将保险金直接向出租公司予以赔付。此外,出租公司也认可存在报案不及时的情况,给核赔定损金额的确定造成一定影响。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对理赔金额达成一致。且基于疫情的特殊情况,保险公司当庭表示即刻申请理赔流程,出租公司最晚可在三个工作日收到理赔款。
全程“无接触”的四地在线审判,圆满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院与行业协会联动调解,是非诉解决机制与审判工作顺畅衔接和高效流转的体现。多方联动开展调解工作,在疫情发展的特殊时期,有效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了出租公司垫付资金的及时回笼,缓解了资金流动压力,便于其更好地开展交通运营工作。
【法官提示】
01。明确诉讼主体,避免认识错误
实践中,经常出现车辆所有人和被保险人分离的情况。此时,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车辆所有人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权益。所谓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因此,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只有被保险人才能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权益。
02。留存好证据,便于维护自身权益
被保险人负有保险事故发生的举证责任。即其应当证明事故的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赔付范围,以及产生损失的金额。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而言,被保险人在及时报案的同时,还应当留存好诸如确定事故责任的事故认定书,能够证明现场受损情况的事故照片或视频、证明损失支出情况的支付票据、修理清单等。从而在产生理赔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
03。选择多元调解,借助行业优势
行业协会或调解组织具有一定的专业优势。相较于严格的审判程序,多元纠纷调解机制具有快速、便捷、专业的优势。
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尝试选择由行业协会或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诉中调解工作,助力化解双方的纠纷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