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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车辆出租背后的“坑”

本站发表时间:[2020-03-16]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杨阳

  近年来,租车正在各个城市悄然流行。无论是长途旅游还是短途通勤,租车逐渐成为出行的新时尚潮流选择。但是,租车这种看似便捷的方式,里面隐藏了多少需要我们警惕的风险?下面海淀法院法官通过三个真实案例介绍租车过程中的常见“坑”。 

  &网上出租:车被抵债心憔悴

  2019年5月,魏先生打算将自己的一辆私家奔驰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万元)通过共享租车平台出租。苑某受刘某的指使并在张某的帮助下,通过租车平台以租车名义骗取魏先生信任,并在北京市海淀区完成车辆交接。当日,苑某、张某即将该租来的车交给他人用于抵债。魏先生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苑某于2019年6月1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张某于2019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苑某家属代其赔偿了魏先生损失并获得谅解,现涉案车辆已起获并发还。检方认为苑某、张某已构成诈骗罪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苑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苑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5万元。

  【法官提醒】

  魏先生的遭遇已不是孤例了。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租车人以租车为由,在车辆交付后即对车辆进行出售、抵债、抵押、质押等诈骗类案件,甚至有不法团伙专门成立了“租车公司”用于诈骗车辆。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如果想将闲置的私家车出租,尤其是租期较长的,切记谨慎选择租车人,最好定期检查车辆实际状况。如果选择网络平台作为中介出租私家车,需谨慎挑选中介平台,提前了解网络平台的经营状况。在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需仔细阅读网络平台提供的合同,尤其是合同的权益保障条款及风险处置部分内容,考量中介平台在车辆发生被诈骗、被盗抢等极端情况时是否对车主权益有所保障。车主在交付车辆时,需核实租车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掌握租车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如果发现租车人存在任何不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权益。

  &轻视合同:事故遭赔两行泪

  2018年8月29日,史先生与租车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史先生承租奔驰轿车一部。2018年9月26日,史先生返还租赁车辆时前部受损严重,史先生确认其于9月25日在北京市大兴区发生碰撞事故。9月27日其向保险公司报备上述情况,但未提供事故认定书等材料进行理赔,造成租车公司损失。事发后保险公司曾定损,但拒绝理赔,租车公司自行维修花去维修费23310元。现史先生拒绝赔偿租车公司损失,故租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史先生支付维修费、合理经营损失及车辆贬值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车辆租赁期间,史先生未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后,未报警,亦未报保险公司,后经租车公司报保险公司备案后,史先生未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复勘,致使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史先生未能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对车辆碰撞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史先生赔偿租车公司车辆维修费用、合理经营损失及车辆贬值损失5万余元。

  【法官提醒】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此需提醒广大市民,在选择租车这种便捷的生活方式时,也应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签订正式的车辆租赁合同,并对车辆租赁合同提高注意义务,特别需仔细阅读其中关于各方权利义务、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道路交通相关保险的条款。在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守交通规则,小心驾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车辆损失或人身损失,及时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备,依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定损索赔。切莫因为是租来的车辆就抱有侥幸心理,一定要尊重合同约定,以免给自己留下隐患。

  &车被开走:租金照付空惆怅

  2015年12月26日,租车公司与谷女士双方签订了《租车合同书》及《租车单》,约定谷女士承租本田雅阁黑色轿车一辆,月租金7300元,租赁期限1个月。租赁期满后,谷女士未能如期归还车辆办理结算事宜,双方视为合同继续履行。2016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5日,谷女士一直未交纳车辆租金,并驾驶该车辆产生多次违章。现租车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谷女士返还车辆,并支付租金及违章费用9万余万。谷女士辩称车已经被和其儿子有经济纠纷的人给开走了,已到派出所报丢失车辆,正在查找中,实际只使用了车辆三个月,不应该支付这么多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谷女士虽主张其只实际使用了三个月租赁车辆,该车辆已被与其子存在经济纠纷的他人开走,但其就此未举证证明,故对此不予采信。退而言之,即使谷女士所述属实,该事件亦与租车公司无关。最终,法院判决谷女士向租车公司支付2016年5月26日至2017年5月25日期间的车辆租金86500元,并向租车公司返还车辆。

  【法官提醒】

  双方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后,即形成车辆租赁法律关系,承租方对车辆只具有使用权,并对租赁车辆具有合理、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将车辆进行抵债、转借或转租等越权行为。在签订车辆租赁合同中,车辆承租人可与出租方协商确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如车被第三人开走,承租人对车辆失去控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应及时协商解除合同。应当注意的是,车辆租赁合同只约束车辆出租方和承租方,不约束上述两方之外的第三方。如车辆承租人的权利被第三人侵害,难以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正当理由来对抗车辆出租方。对于自己因第三人行为遭受的损失,可另案主张。


[供稿单位:海淀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