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湖北省除武汉市以外地区,将于3月25日起解除离鄂通道管控,离鄂人员凭湖北健康码“绿码”安全有序流动。武汉市将于4月8日起解除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
“解封”意味着作为疫情重点地区的湖北,正在逐步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在春暖花开时节,这是一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但与此同时,为巩固和强化疫情防控成果,社会各界决不能掉以轻心,广大群众必须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违反居家隔离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患者刘某某楼下邻居李某3月5日由英国抵京,居家隔离观察,期间有小区内活动和永辉超市购物活动,7日走楼梯到小区办理出入证,9日发病,11日走楼梯步行至海淀医院就诊,12日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刘某某与李某两人近期均有走楼梯的情况,刘某某可能接触了李某3月11日之前所污染的楼梯环境致病。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本罪保护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主体为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行为是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使用的危险方法会产生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危险,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产生乃至最终实现。
新冠肺炎的传染性、危害性很强,明知自己是新冠病毒的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出入公共场所,故意传播新冠肺炎,对于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有着极大的危险,其危险性相当甚至更甚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情节的不同,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认定】
本罪保护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可以是故意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但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否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由于本罪保护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故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
根据情节的不同,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