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绿色出行观念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公共出行。四通八达的线路,特殊时段专用道的开启、手机NFC功能的推广使用、以及无线网络的全覆盖,解决群众出行“最后一公里”……公交车诸多优势的显现,当之无愧的成为了绝大多数人的首选。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由此引发的诸类纠纷屡见不鲜。
【案情回放】
某日中午,赵女士在公交车站欲乘A路公交车回家。但当B路公交车进站后,她赶忙从后门“刷卡”上车,在听到乘务员报站提醒后,她忽然发现自己上错了车,转身下车。几乎同时,B路公交车后门关闭,赵女士被车门“夹”了个正着。
据赵女士介绍,当时她并未感到身体有异样。而回到家后,她开始感觉腰部疼痛、肿胀,于是立即通过电话联系到B路公交车所属的客运公司,要求解决被刮伤一事。
次日,客运公司安排人员将赵女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赵女士共住院治疗9天,客运公司为她支付了医疗费和护理费6356。1元。出院后,赵女士在家休养数日。
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
随后,赵女士以客运合同纠纷为由,将B路公交车所属客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5万元。
庭审中,赵女士称自己虽然上错了车,但已经完成刷卡,双方之间存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客运公司应该对其进行赔偿。
客运公司辩称,赵女士未刷卡成功就下车了,双方没有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但承认赵女士在B路公交车上被刮到的事实,同意赔偿其合理的损失。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客运公司提交的视频资料显示,赵女士刷卡未成功即下车,同时赵女士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刷卡成功,因此,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客运合同关系。
由于赵女士下车时被车门刮到的事实确实存在,双方形成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最终,法院认为双方对此次纠纷的发生均有过错,认定客运公司承担90%的民事责任,赵女士则承担10%,判决客运公司赔偿赵女士各项损失共计9489。39元。
【以案释法】
《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女士因未完成“刷卡”行为而下车,故双方未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但她被车门刮到受伤,双方且均认可侵权事实的存在,故该案应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处理。
【法官提示】
一般来说,乘客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受伤的,会产生两种法律关系:客运合同关系和侵权责任关系。从法理上讲,这是同一事实形成了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选择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其归责原则有很大区别,对举证的要求也大有不同。
乘客自身安全受到伤害时,可以依据事件实际发生情况和自己所掌握证据情况,合理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方式进行维权。
谨记,绿色出行,更要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