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樱花绽开的时节,在大家“云观赏”樱花美景的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开庭审理了涉及两枚“樱花SAKURA”商标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2018年11月2日,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5786770、18604266号“樱花SAKURA”(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诉争商标是对其第1209675号“樱花SAKURA及图”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与第767197号“樱花SAKURA”商标等系列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侵犯了其企业字号权益,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等理由,请求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209675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排油烟机、电热水器等商品上已享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且诉争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较为近似,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主张,其从其他公司受让了注册在洗衣机上的第1721892号商标,诉争商标是对该枚商标的延续。诉争商标经过原告长期使用和宣传,在冰箱、冰柜等商品上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市场,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具有关联性,故诉争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此外,原告还主张“樱花”商标并非第三人所独创,类似商标在不同的领域被很多企业和个人所拥有等理由。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北京知产法院 李斌 吴瑛曼
费列罗巧克力包装能注册成立体商标么?
作者:北京知产法院 陈文慧
2020年3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公开开庭审理了“FERRERO ROCHER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诉争商标)
案情简介:
费列罗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诉争商标整体是商品的常用包装七面视图,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费列罗有限公司不服该决定,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主张:
诉争商标独特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设计、中英文组合及内部的金色巧克力球使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指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并非行业通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同时,诉争商标中包含的英文、图片部分及内部巧克力球包装已被注册为商标,因此诉争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
费列罗有限公司是世界知名巧克力制造商,在世界范围内知名度极高。诉争商标经原告长期而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增强了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费列罗”、 “FERRERO”、 “FERRERO ROCHER”等商标的知名度为商标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最高人民法院等行政司法机关所认可,在中国已成为驰名商标。
被告答辩:
诉争商标七面视图整体看,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品包装,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