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群 > 市政法单位 > 北京市法院

疫情下:公司妥善应对资本安全风险

本站发表时间:[2020-04-1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受疫情影响,多数公司一定程度都受到了冲击,随着复工复产的全面展开,如何化解危机、转危为机,对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助力服务战“疫”有积极意义。而这其中,资本安全对公司生存、战胜挑战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二中院调研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资本安全带来了三方面的风险,是股东当前必须妥善应对的紧迫问题。

  一、违法分红风险——“合规”最重要

  疫情暴发时,正值多数公司年度结算之际。如股东按时、足额履行了出资了义务,而公司又有适宜分配的盈余,股东可以向公司请求分配红利。但分红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违法分红有违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对于违法分红风险的防控,确保分红行为“合规”是最重要的措施。

  首先,确保公司税后利润按法定顺序分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可见,公司的税后利润应该按照下列顺序分配:弥补公司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非强制)、支付红利。

  其次,疫情影响下利润分配方案可适时调整。若上一年度公司盈利,且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通过股东会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而由于疫情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调整分配期限和分配金额,以保证公司渡过难关,抵御经营风险。如果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则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再次,虚增利润分红涉嫌抽逃出资应担责。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则股东有以出资为限承担损失的义务,如果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则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对于这种情形,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起诉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出资本息,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延期出资风险——“补足”是关键

  受疫情影响,公司出资期限届满时,部分股东可能存在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特别是遇到非货币财产未能按期评估、股东资金链断裂,导致其持有的货币不足、用以出资的股权贬值等,则将面临延期出资的风险。特定情况下,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还可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首先,对延期出资风险,公司股东应通过协商解决。对于非因主观恶意、确因疫情产生的困难,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出资期限;若存在严重出资困难、无法实现足额出资的情形,可通过决议对公司进行减资。此外,还应注意,修改公司章程、减资均属于特殊表决事项,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其次,如不能协商一致,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起诉要求延迟出资的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补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股东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按时出资后,因疫情导致出资财产贬值,这种情况下,出资股东是无须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再次,延迟出资的股东,若确因疫情爆发或防疫措施导致其不能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不可抗力”事由进行免责抗辩。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为保护公众健康,政府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因此,对于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时,延迟出资的股东需提供证据证明疫情与其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若在疫情发生前已经迟延缴纳出资,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三、业绩对赌风险——“调整”赢未来

  为了拓宽融资渠道,许多公司在融资时会与投资方签订“对赌协议”,承诺公司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实现约定的业绩增长,否则要对投资方进行补偿。新冠肺炎疫情使部分公司无法实现此前承诺的业绩,尤其是餐饮、酒店、旅游、电影等受疫情冲击较大的服务行业,公司直接面临业绩对赌带来的风险。

  首先,“对赌协议”无法定事由应为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不存在上述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应为有效。

  其次,评估疫情为对赌业绩带来的负面影响,及时止损并留存证据。从物资供应、客户需求、物流运力、防疫政策等各方面,综合评估公司经营受疫情影响的程度;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可开展线上办公,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恢复线下经营,充分利用地方政府帮扶政策等;同时,将业绩受影响情况和公司的止损措施及时通知投资方,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对方损失扩大。对政府有关停工停业通知、公司复工复产的时间、公司的经营分析、财务报表、为减少损失采取的具体举措等证据,进行收集整理,妥善留存。

  再次,因不可抗力解除“对赌协议”后,注意不得抽逃出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若疫情对公司经营产生根本性的影响,致使业绩目标完全无法实现,公司可以主张解除该协议。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投资方请求赔偿损失的,公司可以依据不可抗力主张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根据《公司法》关于不得抽逃出资及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目标公司应首先完成减资程序,才能回购投资方的股权。

  最后,调整业绩对赌安排,助长远获益。当公司经营只是暂时受到疫情影响,随着全面复工复产的加快,业绩有回升趋势,实现业绩目标有望实现时,公司可以积极同投资方进行协商,主张变更合同,如降低业绩标准、顺延对赌期限等。调整业绩对赌安排,既有助于公司充足资金、保持健康平稳运行,又降低投资方因不能及时收回资金而陷入诉讼的风险。双方同心协力,共克时艰,以期实现合作共赢。


[供稿单位:北京市二中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