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4月15日是国家安全教育日,而提到国家安全,就不能不提“恐怖主义”这个词。“恐怖主义”可以说是全人类的公敌,恐怖分子们为了达到某些政治的、宗教的目的,无差别地故意攻击平民,引发社会恐慌。
听起来,“恐怖主义”这个带着极端的暴戾、残忍、血腥又有一丝神秘的词汇,似乎离我们和平美好的生活很远很远。但事实上,涉恐犯罪很可能近在咫尺,就在我们身边,就在我们触手可及的网络上。
为什么这么说?先给大家讲一个小故事。
公司库管员老李是一家物流公司的普通员工,他有多普通呢?上了点年纪,体型微胖,工作业绩中游,既不是什么风云人物,平日里也没干过违法乱纪的坏事,如果放在街上,也就是一位拿着保温杯、泡着枸杞的大叔,恐怖主义这四个字似乎永远都跟他胖墩墩的憨厚脸靠不上边。因为负责管仓库需要记账,单位就给他配了一台电脑。老李没事的时候上上网,刷刷剧权当消遣。可是有一天,警察却突然带走了他,涉嫌的罪名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原来,老李通过登录境外网站、加入QQ群等方式下载了许多包括“伊斯兰国”、基地组织、东突恐怖组织等发布的血腥视频。老李持有的这些视频,内容涉及宣扬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含有以极度血腥残忍的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实施暴恐活动的内容,具有极强煽动性、恐吓性和暴力性,属于典型的暴恐宣传品。最终老李被公诉机关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起诉到了法院。老李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老李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他虽然知道这些视频宣扬的是恐怖思想,但他本人并没有宗教信仰,下载这些暴恐视频就是为了追求刺激,也未向外传播过。但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法条的规定,老李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也许有人觉得大惑不解,老李不就是保存了一些血腥的视频吗,听上去跟下载恐怖电影也差不多,怎么还判刑了呢?
我国2015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增设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即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的都可能涉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的规定,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是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这些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老李明知道视频中有非常明显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思想的内容,依然大量下载及保存,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最终吞下违反法律的苦果。
网络上鱼龙混杂,特别是一些微信群、qq群,有不法分子别有用心地以各种噱头刻意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思想,一个保存、一个转发就可能使自己变成涉恐犯罪的帮凶。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到底应该怎么办?
首先要记住一句话,非礼勿视,非礼勿听。恐怖分子的目的在于用超出人类善良底线的血腥与残忍,达到造成社会恐慌的效果,实现他们不可告人的阴险目的。如果每一个人都能做到坚决抵制,那么涉恐信息就失去了传播的方向。
更重要的是,每个人要行动起来,协助有关部门对暴恐信息的源头进行精准打击。
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大家可以拨打110、“平安北京”微博私信、通过信件或者向公安机关、执勤民警当面举报涉恐涉暴行为,如果查实符合奖励标准,还会有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奖励。
“我不知道”、“我只是好奇”都不能成为免除责任的借口。不要把无知当成天真,不要把猎奇当成求知欲,更不要把网络当成法外之地、不要得瑟、不要试探法律的边缘。
反暴反恐,从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