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案件中原告要求将被告婚前就承租的房屋,在离婚案件给予分割,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于200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后因感情不合于201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对财产进行分割。后原告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被告于婚前承包的后改建为马场的承包地上的建筑物及租金。被告在庭审中表示,马场是自己婚前承包的,上面的建筑物也是婚前建的不同意分割给原告。双方夫妻关系期间收到的租金都已经给了原告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现在没有剩余。双方离婚之后的租金,因为自己是承租人,所以租金理应归自己所有,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马场所在土地原系被告于婚前从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而来,后改为马场,现已出租他人。被告为租赁关系的承租人,享有承租使用权,在原告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可共同经营使用,一旦双方离婚,承租使用权依然属于被告方;土地不是建设用地,所建房屋及相关设施建在租赁土地上,只能辅助于养殖生产,未有建设审批及相应产权证书,建设者不享有完全意义的所有权。租赁到期后马场房屋将依据租赁合同及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