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祖国发展强大的过程中,“大国”与“小家”一路同行,风雨同舟,休戚与共。疫情对家事审判带来了哪些影响?法院又如何迎难而上?下面我们将采访北京一中院家事审判专业化庭室——团河法庭张琳庭长,让她来给我们介绍一下北京一中院全新家事审判云模式吧!
问: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的基础环节。目前,全国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疫情是否会对家事审判产生影响,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是什么?
答:家庭作为社会的基础单元,是社会安定、国家强盛的重要基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家事审判同时承载着当事人的微观诉求与社会公众的宏观期待,是法院工作融入和推动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的重要领域。
一些没有接触过家事案件的同志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家事审判能否产生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是什么?家事审判不就是离婚、抚养、赡养、析产、继承这些事嘛,离不了婚咱先不离了,分不了家咱们也先不分了,等疫情过去再说。
其实不然。家事案件具有传统民事案件的一般特征,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及到身份关系、财产关系等多方面法律关系的调整和解决。具体来说,这次疫情对家事审判带来的挑战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可能会对家事案件当事人具体民事权利的实现产生影响。比如探望权的行使,子女抚养权的变更等等。二是又可能同时会对部分家事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产生影响。作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法律上如何定性?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由此而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比如起诉时间、证人出庭等等。
问:近年来,离婚率逐年增高,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您提到了探望权的行使。那么离婚案件中父母一方身在疫区,如何探望?是否需要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探望方式?
答:离婚案件占到了家事案件的一半以上,离婚案件中所涉及子女的抚养和探望是最常见的争议问题,处理不好,不仅会使得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也会违反子女权益保护最大化原则,致使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婚姻法》三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的行使不仅仅是法律上权利的实现,权利的背后体现的是法律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的立法目的。
《婚姻法》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于探望权是父母一方的法定权利,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因此,司法实践中不得任意中止剥夺探望权的行使。
大家比较关注的是在当前阶段,感染病毒是否属于中止探望的情形,以及因疫区隔离等因素使得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权发生障碍时,是否应当对探望权行使方式予以变更。
我们认为,父母探望权的行使仍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速度、途径、范围以及危害性,感染病毒一方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情况下,行使探望权极有可能向子女传染病毒,这就无益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所以应当中止探望,等疫情稳定或其自身治愈后再恢复探望的权利。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因疫情隔离等因素暂时无法行使约定的探望权,比如双方离婚时约定春节期间由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共度,而因本次疫情的发生致使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春节期间的探望权未能实现,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要求择期行使探望权,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问:在疫情特殊时期行使探望权确实容易增加患病和感染的风险,但是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又特别想孩子,有没有什么两全的办法?
答:虽然《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第二款规定了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对于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方式未作规定。结合疫情背景,探索特殊时期探望权的实现方式,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创新也是当前我们破解这一问题时的解决对策。
最近,北京一中院就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引入了“云探望”模式,收到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在案件的审理中,一方提出了探望子女的要求,另一方不同意。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专门在网络庭审之后安排父子相见,行使探望权,达到了云探望、解心结、暖人心的人性化司法目的。
当然,云探望只是疫情背景下的机制创新,未来如何利用云法庭和云平台,探索看望式、陪伴式、逗留式、云探望等多种形式的探望权实现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利益,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索研究。同时我们也建议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多采取线上探望的方式,不仅仅在疫情期间,还可以在疫情结束之后保留固定下来,满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关心、教育的情感需要,增加孩子和父母的沟通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
问:在疫情背景下,咱们的家事案件是不是都能依托云平台和云法庭开展网络审理?
答:有条件的法院可利用“云法庭”通过远程视频庭审或在线调解等方式,实现诉讼活动的网络化、便捷化,切实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比如前面说到的“云探望”,包括咱们的书面证据材料也是可以在开庭前通过云法庭上传至法院,在网络庭审时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线上举证质证。通过这些新举措,不但要满足疫情之下当事人的新需求,更要满足当事人对现代家事审判的新期待。同时,法官还会加强对证人未能出庭事由的审查,强化对包括书面证言在内的证据链的整体判断。而对于继承案件中涉及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还是应当对证人证言严格审查,要求证人到庭询问,必要时可延期审理,确保案件裁判公平公正。
家事纠纷的当事人本属于家庭成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家事法官更应当善于运用法治手段积极稳妥处理好家事案件,既要实现个案的公平公正,也要满足疫情背景下司法调解的社会期许,避免将法律问题衍生为社会问题,最大限度发挥司法的价值引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