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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堂“公园里的普法课”,妥善化解申诉信访案件

本站发表时间:[2020-04-26]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李婧怡、李天博

  4月21日上午,海淀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王志勇收到了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它们来自汪先生,一位年过六旬、身体残疾的当事人。几天前,王志勇法官一堂“公园里的普法课”,帮他解开了疑惑,辨明了方向。

  事情起因于一场申诉信访案件。汪先生不服数年前法院就其继父遗产继承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认为法院在处理遗产时只将其母亲和弟弟列为继承人,未通知其开庭,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遗产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有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然而,王志勇法官经审查发现,汪先生母亲在与其继父结婚时,汪先生已年满18周岁,其弟未满18周岁。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汪先生与继父未形成抚养关系,并不属于继承人的范围。

  在向汪先生解释法律规定时,汪先生又提出,自己手中有一份父亲生前写下的遗嘱,有3位邻居作为见证人。继父在遗嘱中写明其部分房产遗赠给汪先生。汪先生认为,这份遗嘱足以证明他的受遗赠人身份。

  这份时隔多年才由邻居手中拿出来的遗嘱,会对整个案件的走向产生什么影响?此时需要核实关键事实,但三位见证人,最年轻的都已年逾花甲,不懂得“云法庭”的操作。王志勇法官决定通过调查走访来核实情况。

  考虑到疫情防控的要求,王志勇法官做好充分的防护措施,来到位于海淀区香山涉案房产所在地。为避免人员聚集,他将其中2位见证人分两次约到附近的小公园里谈话,询问汪先生继父订立遗嘱时的具体情形。由于另一位见证人已87岁高龄并瘫痪在床,王志勇法官来到其家中组织谈话,做好笔录。经比对,三位见证人反映的情况一致。

  由于汪先生不是其继父的法定继承人,在原审案件中不属于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不符合申请再审的主体条件。基于其受遗赠人的身份,汪先生的诉讼地位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汪先生如果认为原审调解书损害其权益,可以通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权利。

  王志勇法官经过多次分析作出判断,认为汪先生若要依据这份遗嘱主张其权利,应对当年的案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非选择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其中涉及复杂的民事诉讼程序法律原理。考虑到汪先生文化程度不高,王志勇法官在一周之内,再次来到香山小公园。他将相关法律条文整理打印出来带给汪先生阅读,使用通俗易懂的方法,通过举例子、打比方,向其当面耐心解释,一一回答汪先生的困惑,并告知其主张权利的正确司法程序。

  经过反复沟通与交流,汪先生终于明白了自己应当以什么渠道来主张权利。4月21日,汪先生寄来了感谢信和锦旗,他表示:“王志勇法官耐心的讲解和指导,解决了我的困惑和诉累。。。。。。王志勇法官实地调查、释法明理,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权威和神圣,也感受到法院和法官的负责尽职,并让我看到了法律能够为我们弱势群体伸张正义的希望。一滴水可以折射出太阳的光辉,王志勇法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特别是在疫情期间无私奉献的高尚品质,我特此表示衷心感谢”。

  疫情期间,司法为民的创新思维从未止步。在当事人不会使用“云法庭”的情况下,这堂条分缕析的“普法课”上在了小公园里,上在了田间地头,上给人民群众,让一起申诉信访案件得到了顺利的化解,也让当事人对司法程序、司法工作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供稿单位:海淀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