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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古玩有风险 藏友“捡漏”需谨慎

本站发表时间:[2020-04-27]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路红红

  因李女士在网上购买的古玩属于现代仿制品,认为被告程先生在销售货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使其陷于错误认识而高价购买了货物,遂将程先生、某收藏网站一并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审理了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李女士诉称,某日其在路边摊上偶然遇到个卖古玩、古董的商家。一番交谈后,李女士对古玩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之后,李女士通过浏览某收藏网站发现了程先生的深坑古玩网店,经过咨询,在程先生处陆续购买了书、银元、经文、手表、玉蝉等货物,并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共计支付货款一万余元。收到货后,李女士觉得部分货物与网店上的图片不一致,要求重新发货。程先生第二次邮寄后,李女士认为货物是新品,并非古董,遂要求退货、退款,程先生不予退货。之后,李女士在网上就其购买的物品进行鉴定,结果大部分为现代仿古制品、高仿货、低仿品,在微信中要求退款,双方协商未果。李女士遂将程先生、某收藏网站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其购物款并赔偿其三倍赔偿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首先,李女士与程先生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对交易物品的价格、收货地址、物品名称等进行了协商,且程先生有发货的事实,李女士亦支付了价款,依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李女士与程先生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其次,在签订合同前,原告已通过在网上询价、看货,之后才决定向被告购买。物品的买卖价格系由原、被告双方协商后确定,属双方自愿买卖,故不存在原告违背真实意思订立买卖合同的情况,也不存在重大误解的事实。首先,依据聊天记录,被告并没有对物品的制作年代、材质等作出介绍及承诺,仅有过生坑货的陈述,故相应的交易风险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就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为网上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由原告自行委托,且仅依据网上图片所出的鉴定意见不能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主张欺诈,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欺诈的故意,法院难以认定。结合该行业的特点,原告所主张欺诈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再次,对于原告主张的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退货,但依据其提交的证据,原告曾与被告程先生协商换货,双方未就退货达成一致意见,其所提交的证据仅为快递单号及自述说明,法院难以认定退货事实。此外,原告诉请涉及的物品并非在某收藏网站的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销售,李女士主张某收藏网站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古玩交易是一种特殊商品交易。古玩蕴含着历史文化的沉淀,承载着制作人的情感工艺,缺乏替代性和可比性,超出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所能涵盖的范围,难以确定统一的价值衡量标准。尤其是对于市场上大量存在的未经权威机构鉴定的古玩而言,其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判断。

  古玩交易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行规,比如“买卖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藏品当面验货,售出概不退换,货款两清”,还有经常被提到的“捡漏”,即以很便宜的价钱买到很值钱的古玩,以及“打眼”,即花高价买了很便宜的东西或假货。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参与此类交易都是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不能确定的风险是当事人必须考量的交易成本,当事人在两者相权衡的基础上自由决定是否交易。换言之当事人在古玩交易中理应负有比普通商品交易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否则一旦允许随意退换货,交易成本将大大提升,交易安全也无法保障,最终只会对交易起到消极作用。

  行规作为交易习惯的集合,传承千百年,在商业实践中对于规范同业者的经营行为、维护行业秩序、保护行业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对业内人员以及社会的影响有时比法律更为直接、具体。这种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也为法律所认可和肯定。我国《合同法》第61条就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古玩交易类物品属于特殊商品,对于特殊商品的交易,民间的交易习惯是由买受人通过实物查看自行判断商品价值,并与出卖人达成交易合意,即便买受人确实对商品质量存在误判,也不构成法律上所认可的重大误解。但是,若出卖方对古玩交易类物品的年代、材质等内容存在误导性说明,对买受人订立合同产生了实质性影响,直接关系买受人订约目的及重大利益,应当认定存在重大误解。

  本案中,李女士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在网上询价、看货,之后才决定向被告购买。物品的买卖价格是由原、被告双方协商后确定,属双方自愿买卖,故不存在原告违背真实意思订立买卖合同的情况,也不存在重大误解的事实。李女士意图花费较低的价格“捡漏”,利益与风险并存,其应自行承担此次古玩交易中的风险。


[供稿单位:石景山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