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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父母,责任为大——你有没有给孩子恰当的爱?

本站发表时间:[2020-05-2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弓凯希

  疫情期间,长时间待在家里的小神兽们跟爸妈相处得还融洽吗?应该都忍不住要“出笼”了吧。适逢六一儿童佳节,作为送给小神兽们的一份别样节日礼物,我们就从神兽驯养官——父母的角度谈谈如何尊重和保护孩子的权利,让孩子在幸福的家庭氛围中快乐成长。

  &寻回的母爱

  案情回放:

  琳琳母亲是一起探望权案件的原告,与琳琳父亲离婚后,因二人的矛盾较大,琳琳父亲拒绝让她探望琳琳,二人还曾在一次探望中发生冲突,她不得不起诉到法院要求每月将琳琳接走探望两次。“孩子根本就不想见她,她压根就不配当妈”, 琳琳父亲信誓旦旦地对法官说。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委托社工开展社会观护,了解琳琳的真实意愿。“我想见妈妈”,琳琳偷偷地跟社工说,“但爸爸不让我见,我担心爸爸会生气”。在社工温和的询问下,琳琳终于吐露心声。她永远记得5岁那年,妈妈离开了家,每天只有爸爸和奶奶在家陪她。刚开始琳琳还总是问爸爸,“妈妈去哪儿了”,“什么时候回来”,时间久了,她隐约知道爸爸妈妈分开了,跟班里一些同学的爸爸妈妈一样。她不再问爸爸,也不再跟任何人提起妈妈,仿佛那是她心里的一个破口,一碰就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判解:

  离异家庭中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因此琳琳母亲有探望琳琳的权利,琳琳也有享受母爱的权利,琳琳父亲有协助的义务。在确定具体探望方式时,要确保母女二人稳定的情感交流,并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正常稳定的生活。本案中法官考虑到琳琳父母离异前,母亲长期全职在家照顾琳琳,母女情感纽带较为紧密,同时父母因探望问题曾发生激烈冲突,双方关系较为僵持,为避免在探望中因二人同时在场起争执,对琳琳再次造成心理伤害,法院对琳琳母亲要求接走的探望方式予以支持,并督促她探望后及时将琳琳送回父亲处。

  父母课堂:

  对于离异家庭的孩子,父母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探望、交流,能够减轻孩子因家庭破裂带来的不良影响,减少亲子之间的隔阂,增进双方的情感沟通,让父母的关爱不缺席,这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因此,离异后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不应该因大人间的矛盾拒绝或阻碍对方进行探望,应积极配合对方进行探望,在孩子面前学会控制情绪,避免让孩子直面父母间的冲突;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积极履行探望的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或者判决内容进行探望,避免因违约探望激化双方矛盾,导致与孩子相见难上加难。 

  &“失业”还是“失职”的父亲?

  案情回放:

  程程的爸妈离婚了,但他觉得自己还是幸福的,妈妈照顾他的生活学习,爸爸虽然不跟他一起生活,但他想要什么东西,爸爸总会满足他。可是这样的美好生活有一天被爸爸“破坏”了。据妈妈说,爸爸起诉到法院要求降低抚养费,可能以后他就没办法上自己喜欢的乐高课和足球课了,学校组织的夏令营等活动也不是每次都可以参加了,他心情很低落,想爸爸是不是不爱他了。

  法庭审理过程中,程程父亲表示他2019年7月离职,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按照原先约定的数额支付抚养费。程程母亲则表示听说程程父亲辞职后自己开了公司,有能力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官判解:

  程程父母离婚尚未满一年,程程开销情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程程父亲的收入水平。离婚后,程程及母亲对其父的收入情况并不了解,无法就其主张向法庭举证。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法官向有关部门发出调查令,查明程程父亲在离职后仅一个月内就设立公司,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状况良好。法官据此判定程程父亲的经济状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依法驳回其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父母课堂: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因离异而消除,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支付抚养费,以满足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学习所需。如经济状况严重下滑,也可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实践中,总有一些人借此动起歪脑筋,以自己失业为由逃避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先许诺高额抚养费换取对方同意离婚,离异后马上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对上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法院审判时会严格审查相关证据,以全面查清事实。建议这些为人父母者打消钻空子的念头,通过积极工作获取收入,切实肩负起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对长期拒不支付抚养费的,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必要时也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被“传染”暴力的少年

  案情回放:

  每个孩子心中都有一个梦想,小夏打小就希望自己快点长大,因为这样就不会在被爸妈打骂时没有反抗的能力了。这个梦想在他12岁时终于实现了,这一年父母离婚了,他跟着母亲生活。这成为了他“变身”暴力少年的导火索,他开始反抗,感觉小时候的委屈和痛苦都得到纾解。几次过后渐渐的无法控制自己情绪,会无缘无故朝爸妈发脾气,撕毁衣服,摔坏家具,后来发展到动不动就对妈妈拳脚相向。

  妈妈无奈便起诉到法院要求把小夏交给爸爸抚养。对于这段痛苦的回忆和“变坏“的孩子,一家三口分别向法官倾诉:“离婚前我和孩子爸爸总打架,孩子爸爸爱摔东西,每次打架也没避着孩子”,孩子妈妈无奈而后悔地跟法官说。“我管孩子比较严,不听话就打…。现在我可没时间管他,他都是跟了她妈之后,才变的”,孩子的爸爸貌似想在法官面前表现出一个尽职的父亲形象,殊不知他忽略了更重要的——孩子的情感需求。“小时候每次淘气时,听到爸爸上楼梯回家的脚步声,咚咚咚咚,好像魔鬼的声音”即便已不再是那个毫无反抗能力的幼童,即便已不跟爸爸生活在一起,可提起爸爸小夏脸上仍然带有恐惧的神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法官判解:

  小夏就像一个烫手山芋,父母均唯恐避之不及。简单的裁判并不能解决他的困境。为此,法官专门聘请社工深入小夏的生活学习环境进行调查,邀请心理专家针对小夏暴力行为背后可能存在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疏导,对小夏父母进行亲职教育让他们明白双方对此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随着各项工作的不断推进,调解工作也水到渠成。小夏妈妈意识到孩子犯“熊”的心理动因是想寻求关爱,在今后的教育中要与孩子进行平等有效的沟通,慢慢扭转孩子的暴力倾向。;小夏的父亲也主动增加了抚养费,并表示要多多关爱孩子,帮助小夏妈妈共同教育孩子。

  父母课堂:

  父母的言行和教育对孩子性格的形成起着关键作用,若以打骂的方式对孩子进行教育,极易使孩子形成自卑、懦弱的性格,或出现自尊心低、控制欲强、破坏性行为等现象。另一方面,父母对孩子具有榜样示范的作用,孩子会把父母的言行和教导有意识或无意识内化为自己的观念和行为准则。因此,在教育过程中,父母应理解与尊重孩子,合理管教又给予自由空间,平等地与之对话,认真倾听孩子的想法,并及时进行修正或者补充。同时,父母应尽量避免在孩子面前争吵,为孩子营造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父母还应格外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若发现孩子出现易怒、暴躁,或频繁出现暴力行为,应及时进行心理干预。

  &为疏忽买单的“受害者”

  案情回放:

  这是一个轮胎秋千引发的悲伤故事。妈妈早就承诺小华暑假带他到郊区玩耍,这一天终于来了,但小华并不开心,因为爸妈跟几个叔叔阿姨一直在打牌聊天,不陪他玩,他只能自己在农庄里溜达。一个轮胎做的秋千吸引了他的注意力,他开心地爬上秋千,荡了起来,越荡越高,却不想突然失去平衡,秋千一下翻了个个儿,他摔了下来,脑袋着地。爸妈听到小华的哭声赶忙跑来,发现就是蹭破点皮,心想没什么大事,就很放心地回去继续打牌,又玩了两个多小时直到晚饭后才开车回家。在车上小华开始头疼恶心、呕吐不止,爸妈这才带小华到医院看病,经医生诊断小华的头部构成硬膜外血肿,需要进行手术,花费4万多元医疗费。小华父母起诉至法院认为农庄未提供安全的游乐设施,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判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华是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应当尽到足够的监护义务,但在事发时,小华的父母却在距离孩子几十米外的地方打牌聊天,没有在秋千旁及时看护,提高了孩子意外坠地的风险,而且在孩子跌落受伤后未足够重视孩子的伤情,直至晚餐结束回程时孩子病情加重才将孩子送往医院,延误治疗时机,认定小华的父母存在监护不力的情形,应当自担40%的损失。

  父母课堂:

  养育、教育和保护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实践中一些父母并不能善尽其职,存在明显疏忽大意的情况,最终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严重伤害的案件屡见不鲜。因此,父母应加强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进行安全自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的提升教育;当孩子处于与其年龄、认知水平等存在较大差距的活动场所、形式、设施等时,应进行密切的关注,确保孩子安全地进行相关活动,否则就要为自己的疏忽行为买单,既承受孩子伤亡的痛苦,还需自担经济损失。

  小结:

  每一个儿童权益被侵害案件背后,都能暴露出父母对自己监护职责和儿童权利的认识缺失。“儿童利益最大化”不能再仅仅是个口号,保护儿童权益在家庭环境中不被忽视和侵犯已迫在眉睫。那就从2020年6月1日这个对儿童而言特殊的日子开始吧,父母们行动起来,以身作则,用健康的思想影响和教育孩子,积极满足孩子成长的物质和情感需求,用更恰当地方式去爱他们吧。


[供稿单位:海淀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