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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柜”、“收费”告知了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0-06-04]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刘慧慧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对物流快递行业提出更高的配送要求,在配送量激增与缩短配送周期之矛盾不断调和的过程中,智能快件箱应运而生,并日益成为快递投递末端的重要补充。作为快递投递方式的新兴业态,智能快件箱已经被市场主体和广大消费者熟识和接受,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可能影响消费者利益:

  第一,快递入柜未告知并征求意见。快递物流提供者通过将快递投入智能快件箱来完成投递,缩短了投递周期,提高了投递效率。但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未经收件人同意,自行将快递放入快递柜,容易导致快递投递信息未能及时查收、收件人当面验收的权利受限等问题。

  第二,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示度不够。实践中,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对于超出合理保管期之外的收费标准、合理保管期的确定与调整等存在公示程度不够的现象,导致消费者“被消费”的情况时有发生,降低了消费者对智能快件箱的认可度。

  第三,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的特定快递仍被投递。由于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管理不严、邮寄制度规范普及不够以及个别快递物流服务人员服务意识不到位等多重原因,导致外包装破损或寄递详情单明确标明为生鲜、贵重物品的特定快递存在被投递入智能快件箱的现象,违反了相关禁止性规定。

  为有效实现智能快件箱的便民功能,规范运营和投递,法官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的建议

  1。明确责任——投入智能快件箱不完全等于完成交付义务。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需要明确的是,未经收件人许可,自行投入智能快件箱并不等于收货人签收,一般情况下,只有收件人从智能快件箱取出快递才能视为签收。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将快件放入智能快件箱后,应及时提醒收件人取出快递。对于未能及时取出的快递,应再次联系收件人询问原因并征求意见后再行做投递或退回处理。

  2。细化流程——事先告知并征求意见必不可少。根据《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可见,除在物品交寄明确将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以外,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选择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方式时,必须先行与收件人取得联系并取得其同意。如投递的智能快件箱所提供的服务为有偿服务时,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收件人做必要的说明和提示后,再行征求收件人意见。智能快件柜运营企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亦应积极探索相应终端、平台的研发与完善,保障投递方式选择渠道的畅通,实现沟通过程留痕有据。

  3。提高警惕——特定类型的快递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进行投递。根据《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寄递详情单注明快件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前述类型的快递,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对快递快件做分流、特别标识等处理,并以上门投递等方式交予收件人,同时提醒收件人当面验收内件后再行签收,同时做好相应记录。

  二、对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的建议

  1。明确市场站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邮政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智能快件箱的设立和运营虽然属于市场行为,但又面对广大消费者,具有一定公共属性,处理好公益与经营的关系十分重要。智能快件箱一定程度上承担着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智能快件柜运营企业在追求市场收益的同时,还应准确把握其市场站位的特殊性,积极承担起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2。加大公示和宣传力度,确保服务规则、收费信息透明化。《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即我国现行法律并不禁止智能快件箱收取一定的保管费用,但同时亦明确,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设置合理的免费保管期限。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其服务规则、收费信息予以公示,保证智能快件箱的使用主体能够在使用之前明确知晓前述信息,同时可采用可视化、互动性等告知模式,保障告知的有效性。

  3。加强合作意识,盘活上下游关系,建立发展长效机制。以智能化、网络化为平台,拓宽与电商、快递物流服务企业的合作空间和渠道。注重自身服务能力、服务平台的不断升级改造,提高数字化服务能力。建立与地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良性互动机制,共同搭建小区物流快递投递服务的平台,让业主真正体会到智能快件箱的便利,提高受众对智能快件箱的认可和接纳度,建立智能快件箱的长效运营机制。

  三、对消费者的意见

  1。明确表达诉求,及时维权。下单阶段,如消费者不同意将快递放入智能快件箱,可要求商家对投递方式进行备注,并作醒目化处理,以提醒快递物流服务企业注意配送要求。快件配送过程中,如接到快递员电话询问投递意见时,不同意将快件放入智能快件箱,应向快递员明确表达意见,并可就配送时间或方式与快递员进行协商。对于未经通知自行将快件放入智能快递柜的行为,消费者在接到投递信息后,可及时与快递员取得联系提出异议,另行确定送达方式。

  2。注重证据的留存和保全。《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智能快件箱具备投递快件功能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为收件人验收、拒收快件提供技术条件。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保存交寄、收寄、投递、领取和拒收退件等操作记录。第十条规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安装监控设备,监控交寄、收寄、投递、领取等操作的全过程和智能快件箱周围环境。对于放入智能快件箱的快件,取件时可以在快递箱的监控下当场打开快件进行查验。如快件发生破损、丢件等情况,可做拒收退件处理。对于未能及时保存的证据,可以向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申请调取。

  3。遵守规则,及时取件。接到快递员的投递信息后,收件人应及时取件。对于是否同意将快件放入智能快件箱的询问,可以主动询问是否存在相应的费用,再行决定是否同意放入智能快件箱;同意放入智能快件箱的,对于因自己的原因产生额外保管费用的,应当及时支付结算。

  法规链接:

  《电子商务法》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二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 智能快件箱具备接收交寄物品功能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为实名收寄提供技术条件和技术服务;智能快件箱具备投递快件功能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为收件人验收、拒收快件提供技术条件。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保存交寄、收寄、投递、领取和拒收退件等操作记录;通过智能快件箱查验寄件人身份的,应当保存查验结果。 

  鼓励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设置快件包装回收装置和设施,提供快件包装回收服务。 

  第十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安装监控设备,监控交寄、收寄、投递、领取等操作的全过程和智能快件箱周围环境。

  第二十二条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

  寄递详情单注明快件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按照约定将快件放至智能快件箱的,应当及时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告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名称、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委托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的,不免除前款规定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第二十六条 快件延误、损毁、内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当场拒绝签收,并按照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的提示将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


[供稿单位:北京市二中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