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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违法犯罪,必受法律制裁

本站发表时间:[2020-06-2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佟家伊

  吸食毒品严重损害人的身心健康,在第33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使广大民众了解毒品的危害,知悉毒品犯罪所判处的刑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结合已审结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示大家“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案例一:男子多次涉毒受处罚,运毒贩毒终获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瞿某系吸毒人员,其在2017年至2019年间,数次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瞿某在收到张某欲购买毒品的要求后,前往河北省涿州市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并携带毒品返回北京市房山区,后瞿某前往张某住处,将2克左右冰毒交付张某,后二人在此共同吸食部分毒品。当日23时许,民警在张某住处将二人查获。

  【法院判决】

  被告人瞿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不足1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瞿某曾因涉毒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对其酌予从重处罚。最终,被告人瞿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讲法】

  吸毒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并非是“解压”或“治病”的途径。贪图吸毒一时之快,却毁掉一生幸福。吸毒亦成为诱发其他毒品犯罪重要原因。本案中,被告人瞿某曾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先后八次被处以行政拘留,后因其对毒品及毒资的需求,以贩养吸,既运输毒品又贩卖毒品,最终难逃刑罚。

  案例二:在案证据确实充分,“卖假毒品”辩解被击破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6日,被告人兰某将1个装有毒品的红色烟盒放置在胡某住处附近的垃圾桶旁并告知胡某,后胡某将兰某先放置好的红色烟盒拿回住处,红色烟盒内4小包共2。45克疑似毒品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兰某自河北省购买毒品后至刘某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暂住地向刘某售毒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兰某身上查获白色晶体2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共,27。47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兰某坚称“其向他人售卖的是假毒品,其给胡某的是空塑料袋,其行为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兰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9。9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现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运输、贩卖毒品的事实,其向他人贩卖的是假毒品的辩解已被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伪。最终,被告人兰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

  【法官讲法】

  毒品犯罪隐蔽性强、侦查取证难度较大,但法院审判过程始终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在毫不动摇坚持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同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本案中,证人证言、行车轨迹图、检验报告、监控录像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运输、贩卖毒品的事实,被告人的辩解被一一证伪,依法审判切实做到“罚当其罪”。

  案例三: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一次即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孙某在明知杨某(女)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容留杨某在其暂住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出租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孙某于2016年8月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容留吸毒的杨某父母离异后跟随其父亲生活,案发前已多日未回家。

  【法院判决】

  被告人孙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孙某曾因吸毒而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对其酌予从重处罚。法院遂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讲法】

  让未成年人远离毒品,需要从你我他做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注射毒品的,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容留人数、次数、后果方面不需要达到其他要求。”实践中,也有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懵懂无知而指使其代为运输毒品的案件发生。家长和学校务必提高重视,关注青春期少年身心健康,加强对未成年人毒品防范的教育、引导,确保青少年的成长安全健康,绿色无毒。 


[供稿单位:房山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