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如果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法定条件下,法院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即通常所说的“终本”。
有的当事人对法院“终本”理解有误,以为“终本”就是法院不管了,为此忧心忡忡。
什么是“终本”?一起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案情简介】
王某与牛某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牛某返还王某投资款60万元。法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牛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但只查到牛某银行账户余额8000多元,以及名下一辆小汽车。法院将牛某账户余额划扣发还王某,并将小汽车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所得8万元拍卖款也发还给了王某。除此之外,没有查找到牛某其他财产。王某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向被执行人牛某发出限制消费令,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王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终本行为,继续对牛某强制执行。王某异议称,虽然牛某现在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是其有一笔对外投资,投资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立案处理,但牛某作为投资人,其投资款有可能返还其名下。故,法院对牛某银行账户采取持续性冻结措施有助于本案得到有效执行。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牛某可能转移财产,将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查过程中,经法院向王某充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王某撤回了执行异议。
【法官提示】
“终本”与“终结执行”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简单来说,“终结执行”的案子可以理解为已经“盖棺定论”,而“终本”的案件则完全有可能因为发现新的财产线索而“枯木逢春”。上述案例中,王某完全可以将牛某投资款这一财产线索提交法院,请求恢复执行。
案件“终本”后,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一是执行案件纳入法院系统的终本案件管理库,由系统定期自动对被执行人财产开展复查。可见,终本并不是法院不管了。
二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案例中,王某认为案件终本后,法院对牛某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会失效,这完全是误解。
三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本,只是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的一种临时退出方式,这类案件完全可能因发现新的财产线索而“枯木逢春”。终本后,申请执行人仍应积极关注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一旦发现财产线索,及时向法院提供,要求恢复执行。
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说明被执行人存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可尝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变更、追加法定事由,向法院提出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助力债权早日实现。
此外,如果认为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