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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质增效!知产案件二审独任制了解一下?

本站发表时间:[2020-07-14] 来源:北京知产法院 作者:

  背景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20个城市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部分专门人民法院开展试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并据此制定《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三十条,就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等五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试点方案》划定的具体试点法院之一。

  阶段成果

  今年以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积极落实繁简分流改革工作,探索适用独任制审判工作机制,对提高审判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截至2020年5月,立案庭速裁组通过独任制审结二审案件344件,占符合速裁条件案件数的55。8%。其中4月份独任制结案数量68件,占同期结案数34。2%,5月份独任制结案数量276件,占同期结案数65。9%。6月独任制结案数量110件,占同期立案庭民商事结案数的32。35%。

  带着对最新试点的二审独任审判工作的好奇,小编采访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下面通过几个问题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        明确适用范围

  Q1: 哪些案件可以适用二审独任制审判?

  A: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速裁组审理上诉案件时,对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案件和不服民事裁定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Q2: 具体怎样选择和确定哪些案件属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

  A: 承办法官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二审案件进行筛选,通过查看一审判决及上诉状内容,初步判断是否属于《实施办法》规定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进而决定是否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

  ?        审理工作:力求提效率,不忘重程序

  Q3: 对上述二审案件决定适用独任制审理后应当履行哪些具体程序?

  A: 将适用独任制审理的决定提前三天告知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符合审判组织或审理程序转换情形的,及时转换。

  Q4 :哪些情形属于上述转换情形?

  A: 共有六种应当转换的情形: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

  (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六)其他不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

  Q5: 转换需要遵循什么样的程序?

  A: 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口头形式通知即可,书面形式应视情况而定。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后,即使审理过程中原有的审判组织转换情形消失,也应当继续由合议庭审理。

  Q6: 在开庭前的工作准备上,有什么可以提高二审独任制审理效率的经验做法?

  A: 对于法官的分配,根据原被告是否相同、案件事实是否类似,合理分配“串案”的承办人,实现独任制审判的高效、及时。对于证据较多或个案事实均有所不同的“串案”,可以在庭审前采取庭前会议的形式对案件事实进行初步梳理,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提高效率,把有效工作时间充分利用好,以达到节约开庭时间的效果。  

  Q7: 二审独任制审判采用怎样的审理方式?

  A: 在开庭审理的原则之外,积极探索书面审理方式。

  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独任法官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民事裁定的;

  (二)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供稿单位:北京知产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